批了邓子恢,农业合作化运动快速发展

千篇历史藏 2024-08-16 21:58:32

【《毛年谱(1949-1976)》纪事本末(523)】1955年,毛泽东62岁。

1955年7月31日下午三时,中共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毛泽东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对邓子恢做了批评,要求加快农业合作化的速度。

从此,农业合作化运动如火如荼展开。

限期制定方案

8月13日为转发中共湖北省委八月五日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规划的报告,起草中央给上海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批语。批语说:

“现将湖北省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部署问题的报告一件,发给你们参考。中央认为湖北省委的方针是正确的。

关于为什么‘有些干部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中,不是比土地改革时期的劲头更大,热情更高,而是滋长着一种极其危险的消极和怕困难的情绪’的问题,应当加以分析,给予明确的回答。

关于各省区在一九五六年秋季以前按照实际情况究竟能够发展到多少个社的问题,望和较多的同志加以研究,确定一个计划,报告中央。

湖北各地委目前正在召集区委委员以上的活动分子会议,讨论地、县、区的规划布局。湖北省委准备召开地书联席会议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全省规划方案。

中央希望各省区也能这样做,时间或在八月底,或在九月上中旬,以在九月二十日以前研究和确定全省区的规划方案为适宜。

关于用大力、分几次、认真地而不是走马看花地整顿现有合作社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湖北报告中没有提到,中央希望你们严重地加以注意,于九月二十日以前,务必作出切实的部署,连同全省发展规划,一起报来为盼。”

并批示:“刘、陈、周、小平阅,尚昆办。另印发在京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部、农业部党组及各有关同志。”

继续修改《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8月23日,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修改本送刘少奇、周恩来、陈云、邓小平、彭真、董必武、彭德怀、陈伯达、陆定一、陈毅、谭震林、邓子恢、李富春征求意见。附信说:

“各同志:此件已根据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一日省市委书记会议的讨论,作了一些修改,主要是增加了谈建社准备工作一段和谈苏联经验的两段,其余都是文字方面的修改。请你们在收到后一、两天内看一下,提出修改意见,于八月二十四日或二十五日退还给我为盼!”

8月26日,为中共中央起草下发《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通知:

“上海局、各省市委、 自治区党委:现将毛泽东同志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在省委市委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修正本),发给你们。你们收到后,可即 印发给各级党委、党组、党内干部直至农村支部,但暂时不要在公开的报纸刊物上发表。各省市委区党委书记带去的未修正本,请缴还中央办公厅。”

9月2日晚上,同陈伯达谈《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的修改问题。

9月6日晨,致信杨尚昆:

“此两件(指准备提交中共七届六中全会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请于今日上午印好,下午即送在京各中委、候补中委、各副秘书长、农村工作部各副部长和秘书长各一份。并请告胡乔木请他研究和主持修改示范章程。”

并为中共中央办公厅起草通知:

“各同志:送上农业合作化决议草案(陈伯达同志起草)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廖鲁言同志根据原草案作了修改)各一件,请于收到三日内审阅一遍,批注修改意见,送还杨尚昆同志为盼!”

9月6日晚上,在中南海颐年堂召开会议,讨论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刘少奇、陈云、彭真、邓小平、邓子恢、谭震林、陈伯达、杨尚昆、廖鲁言、胡乔木、田家英出席。

先进示范

8月26日,毛泽东为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八月十九日关于认真地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给中央的报告,起草中央给上海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批语,指出: “中央认为这个报告所述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是正确的。”并批示: “刘、朱、邓阅,尚昆用电报发去。”报告说:

八月十一日召开省委扩大会议,经研究讨论,确定广东到一九五七年基本上达到合作化。为保证大发展计划的实现,必须做好训练干部、整党建党和党外的思想教育宣传工作。对新建社明确了几项政策:对社的形式与内容,一二年内不要要求太高级、太复杂;要求做好土地人股,其他牲畜、农具等人股问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解决;不要急于搞投资过大、过分集中的副业生产;贯彻互利政策;为着解决社员的家畜饲料与吃菜等需要,必须适当留给每户社员一份耕地。

8月27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通知:

“上海局、各省市委、 自治区党委:今年国庆节前后,中央有可能召集各省市委区党委书记和各地委书记来京参加讨论农业合作化问题及其他问题的中央会议。因此请你们预作准备,并请你们通知各地委书记作准备。准备事项,主要是深入了解当地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际情况和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关于合作化的全面规划。此项准备工作,须于九月二十五日以前完成。”

同日,为转发中共热河(热河省于1955 年底撤销)省委八月二十日关于农业合作化计划的报告和青海省委八月十五日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计划的报告,起草中央给上海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批语:

“中央认为这两个报告是正确的。两个报告都提出了各该省基本上完成合作化的全面规划,热河省委还对全部农村工作做了安排,这些都是好的。”并批示:“刘、朱、陈、邓阅,尚昆用电报发去,另抄农村工作部和农业部党组。”

8月31日,毛泽东为转发中共安徽省委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报告,起草中央给上海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批语:“中央认为安徽省委的方针是正确的。安徽省委尖锐地批判了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右倾机会主义思想,这种批判是完全必要的。安徽省委还在十个具体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中央认为安徽可以按照这些意见去做,在做的中间再考验这些意见的正确性,如有某些需要修改的地方,那时可以进行修改。中央认为这十条意见应当提到全国各省市各自治区,在适当的会议上,加以讨论,征求意见,并于今年国庆节以前报告中央。”报告说:

安徽省八月六日至十日在地、市委书记和农村工作部部长一级会议上传达和讨论了主席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指示与主席在省市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总结。会议一致认为主席指示是千真万确的,现在办社已成为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揭发和批判“小脚女人”才能正确贯彻主席的指示。报告就耕畜和农具的处理、土地和劳力的分配、社员投资、社员自留 地、副业、防止单干农民不愿兴修水利、鼓励社员积肥、吸收鳏寡孤独农民入社、小手工业者人社、常年互助组共十个办社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

9月1日,阅中共广东省委八月二十三日关于一九五六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训练经费与贷款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说:广东省一九五六年新建社骨干的训练需经费一百二十七万六千元,一九五六年新社与老社的巩固工作又需训练经费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元,两项共计二百四十六万元,需请中央拨付。另外,新建社的贫农合作基金以及合作社必要的基建、副业生产和开耕的生产费用合计共需贷款三千七百八十三万元,也请求中央予以解决。毛泽东批示:“小平同志:这类电报须速复,请告子恢办理。广东所提要求我看是合理的。照此计算,全国每年须付干部训练费约五干万元左右,在几年内每年须付贷款五亿元左右,付出这两笔钱是值得的。”

9月3日,阅中共黑龙江省委八月十七日关于农村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和山西省委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黑龙江省确定,到一九五七年春耕以前入社农户发展到百分之七十左右。山西省确定,到一九五七年人社农户达到百分之七十至八十。

9月4日,阅中共河南省委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说:八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召开省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全省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指标,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入社农户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9月8日阅中共浙江省委八月十五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检讨了浙江农业合作化工作,认为一九五五年四月采取“坚决收缩”的方针是错误的,这种错误是唯心主义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富裕农民抵抗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在党内的具体反映。报告提出,必须全党动员起来,深入地批判和克服代表富裕农民的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思想。毛泽东为中央起草转发这个报告给上海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批语,指出:

“中央认为浙江省委的方针是正确的。浙江省委对于今春‘坚决收缩’的错误方针所做的批评也是正确的。因为这个错误方针是由中央农村工作部向浙江省委建议的,因此应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主要责任。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同志现在也已经认识了自己的这个错误,并且已经做了自我批评。”

9月9日,为转发中共甘肃省委八月二十日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报告,起草中央给上海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批语,指出:“中央认为甘肃省委的方针是正确的。”

同日,审阅中共中央为转发温州地委关于农业合作化领导方针的解释的电报和浙江省委同意温州地委解释的电报的批语稿。

同日,审阅修改中共云南省委八月三十日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报告和中央为转发这个报告的批语稿。

同日,为转发中共河北省委九月一日关于农业合作化规划和农业增产规划的报告,起草中央给上海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批语。

同日,审阅中共中央为转发山西省委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报告的批语稿。

通过这些措施,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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