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发事件,媒体采访将“有法可依”,“情况通报”或成常态

东南大哥 2024-07-02 18:48:19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特别针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法律,它对管理培训、预警研判、媒体采访、信息发布都有明确要求。它的施行,或将对目前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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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与时俱进

首先澄清一个概念。大家不要一听施行这样一部法律,就产生很多联想,实在没有必要。这是在2007年法律基础上进行的修订,该法已经存在17年了。

报中国新闻网2021年报道,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为抗击地震、洪水、雨雪冰冻、新冠肺炎疫情等提供了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应对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因此,才有了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二是,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三是,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六是,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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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由此可见,突发事件具体指的是四方面内容,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是指具有灾难性后果的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由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并且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像一些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车祸等。

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比如新冠肺炎疫情等。

社会安全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或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社会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火灾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它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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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如何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在预警方面,同样分为四个等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突发事件分级和预警分级,均为四个级别,但只包括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并不包括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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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如何应对?

面对突发事件,需要从预防、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多个环节入手,涉及全社会各个单位和部门。但囿于专业范围,我们仅从媒体和舆情应对角度加以阐释。

第一是做好培训。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这里的培训,应当包括安抚群众、向上汇报、接待媒体、配合调查等内容。

第二是做好监测。

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这里的完善监测网络,就应当包括在公共网络平台对事件苗头的监测,对公众情绪走向的监测,对客观评价的监测。

第三是做好报告。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显然,这是一个规定动作,向上报告是信息员的本职工作。

第四是做好研判。

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此种会商和评估,包括危害性,也包括舆论上对本地造成多大负面影响,如何客观准确发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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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角色

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这一条相当于给媒体采访突发事件吃了一颗“定心丸”。即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相关政府和部门要“配合”和“支持”,言外之意是不能阻拦和掣肘。

这无异于从法律层面给媒体的采访权进行了背书。

如果说第一句是针对事件发生地的,那么第二句则是针对媒体的。采访报道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八个字即概括了新闻的各个方面。

及时,自然是指时效性,这是每家媒体所追求的,不必多说。

准确,即能否多个信息源验证事件的真伪,写出的报道能否经得住时间考验而不会发生反转,能否深挖事件背后的真相,这是最考验记者和媒体业务水平的。

客观,是从媒体视角出发,采访当事人、当事人的对立面、第三方见证者、其他专业人士或权威人士,给每一方说话的机会,力求无主观色彩。

公正:即不能公器私用,不能在报道中夹带私货,这是最考验新闻职业操守的。

以上相当于对媒体的采访权进行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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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政府信息发布

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这段话有三层含义。

一是事件发生地的政府部门要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就是尽快,而不是拖延甚至不发。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谣传谣。

三是事件发生地的政府部门要及时辟谣。

综合以上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施行,解决了出了事情“怎么办”和“怎么说”的问题。尤其对于后者,媒体的说(新闻报道)和政府的说(情况通报)都将成为常态。

部分资料来自人民网、中国政府网、新华社、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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