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下地干什么农活,都要带上伟人的画像
1948年初冬,沈阳解放,农村土改基本结束。就是说,从那时起到解放后合作社阶段,土地归农民私有。我记得我们家有八开纸那么大的“地照”,很像后来我初高中毕业证书那么大小与样式。地照上方正中是毛主席的肖像,肖像两侧是红旗和麦穗。正中写着土地所有人的姓氏名谁,发照的年月,和县政府正方形的大红印章。
实行一家一户的农耕模式不久,就发现存在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畜力农具劳力不足,影响了农业生产。大概是在1953年,农村的互助组出现了。几户农民合作生产,把牛马驴骡和犁杖车辆组合起来,足以应付各个季节的农事生产了!
不过,还有很多既没有车辆,又没有牲畜的人家,只好雇用别人的车马,往往因为人家的活计还没结束,而影响了他们的农事生产。于是,合作社在全国试行后全面推行——但在合作社之前,土地依然属于农民个人所有。
互助组存在一年多吧,1954年先后出现了初级社和高级社!农民入社的首要生产资料就是土地,有的农民只拿出一半土地入社,这便是初级社!不久,土地全部入社,也包括农具和牲畜。这个时期,农民的土地为合作社所有,也就是合作社集体所有。
合作社,就是大集体生产队的前身。1958年沈阳地区成立了人民公社,公社管辖生产大队,在下就是生产队。这个时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重组,其土地所属完全打乱了原来的归属。直白一点说,农民对土地所属权不在较真也不那么关心了,有活干就是了!
强调一下,此时此刻土地为生产队集体所有!
农村又出现了重大变革,大帮哄不再适合农村的现状,开启了土地承包到户,大大地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的面貌随之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家家有馀粮,人人吃得饱!也就是在这个时候,笔者发现了一个新提法——生产队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生产队有不可侵犯的经营权。一句话,农民承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有经营权!所以,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得随意征用!如果为了国家的利益需要征用,要付给农民相应的补偿,而不是“赔偿”和“买卖”!
这就是我亲历的,农村土改所有权的变革,也体现了社会变革对三农所产生的变化!
(下期内容,关于解放前后农村妇女的一些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