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原告杨某五在干活时受伤,随即被送至某县某乙医院住院治疗至2023年3月9日,经诊断为:粉碎性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骨折开放性等,2023年3月9日原告转至某某某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4月18日出院。
经诊断为:左下肢气性坏疽、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清创术后等。2023年6月6日原告至某某某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3天,经诊断为:左大腿截肢术后、取除下腔静脉滤器等。
二、患方诉称
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被告并未对原告病情提起重视,因被告未告知原告疾病风险,未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同时被告施行检查项目不当,造成原告病情加重。
原告于3月9日12时30分发热至39.5℃,被告仅对原告使用药物降温,并未对原告实际病情提起重视,至当天22时,原告病情已发展至严重阶段,被告告知因诊疗水平有限,建议转至上级医院,原告于23时在被告处办理出院手续,转至上级医院治疗。
原告于3月10日1时转至某某某大学第三医院继续治疗,经某某三院诊断,对原告行左大腿截肢术、左下肢动脉造影术,并于3月14日至4月6日行左股骨髁上截肢术后清创术、左大腿残端清创术等多次手术,经持续治疗,原告于4月18日在某某三院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按医嘱往返医院完成伤口换药、拆线、复查等后续诊疗。
三、患方观点
造成原告左大腿截肢的结果系被告医疗行为不当所致,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共536963.66元。
四、被告某县某甲医院辩称
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主观过错,医疗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在治疗过程中我院对患者病情的诊断治疗、观察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及时得当,无违规违纪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误诊、误判及延误病情的情况;
病人病情的恶化与截肢是由于患者原损伤和不可抗力感染所造成的,具体赔偿数额在法庭质证时发表意见。
五、鉴定意见
1、某县某甲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杨某五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介于次要原因至同等原因之间。
2、被鉴定人杨某五,男,1963年3月2日出生,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评定为六级伤残。
3、被鉴定人杨某五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人数为1人。
六、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两份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某县某甲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原告杨某五合理合法的损失共计1000772.08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称保险公司与某县某甲医院之间为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主张的侵权关系并未同一法律关系。就该问题本院认为: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医疗风险,同时使患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管两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故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金额问题,因被告某县某甲医院在本案医疗事故中承担40%的责任,即1000772.08元×40%=400308.83元,又某县某甲医院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2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00元;
本次某县某甲医院应承担的赔偿已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责任限额,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00000元,剩余400308.83-100000元=300308.83元由被告某县某甲医院给付原告杨某五。
七、法院判决
2024年9月10判决,被告某县某甲医院给付原告300308.8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0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