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个人合伙未经清算能否主张返还投资款和分割合伙财产?

茜茜深耕 2024-08-01 19:26:51

解读: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和不支持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1)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不能举证证明合伙财产状况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31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28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38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24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鄂民申1417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3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民终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843号;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萍民二终字第35号

​(2)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但合伙人能够举证证明合伙财产状况的,如存在合伙利润等,有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5797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930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3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再132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民申186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终字第233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8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民再3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310号

​(3)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虽不能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但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判令被告承担返还投资款等不利后果。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5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348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2905号

​(4)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不能证明合伙财产状况的,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组织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或者举证责任进行裁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70号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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