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朝诡事录之西行》热映,八个单元剧围绕着唐朝志怪传奇展开,故事情节引人入胜,人性刻画入木三分。让我们跟随狄公弟子的脚步一起探破桩桩奇诡秘案,并揭开其中隐藏的法律迷雾吧。
为他人的画作“点睛”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降魔变》单元中,大唐第一壁画师秦孝白受公主邀约,为寺庙绘制《降魔变》,现壁画其他部分已完成,因画师灵感未至,还剩画作人物未点睛。其师弟阿祖不顾其强烈反对企图用禁物“游光”代为点睛,并想将画作据为己有。幸而,在即将动手之际被及时制止。
法官释法
秦孝白绘制的壁画作品《降魔变》融入了其独立构思和独特审美,属于在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其师弟阿祖妄想通过自己“点睛”将画作据为己有,针对其行为性质认定,可从以下三点解读:
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壁画作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权利,不容他人侵犯。
对作品“添笔”是否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其修改作品的动机和意图是什么,社会影响如何?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非营利目的而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影片中,阿祖将秦孝白捆绑,不顾其强烈反对要对作品“点睛”,不仅未征得作者许可,还严重违背作者意愿;意欲对作品添笔,该行为并非用于个人研究学习的目的,而是想将作品据为己有、向公众展示从而赢得“大唐第一画师”的名誉。幸而剧中阿祖被及时制止而未能得逞,如果真的“点睛”成功,将会严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等权益,侵权者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用于谋取不法收益,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仵作之死》单元中,仵作独孤羊眼看妻弟春山被盗墓贼鲁二掐住脖子将近窒息,为救其性命,情急之下一剑将贼人刺杀。独孤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该如何界定?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剧中独孤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从起因条件来看,盗墓贼掐住春山的脖子令其几乎窒息,严重威胁其生命;从时间条件来看,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无停止迹象,如不及时救助春山将面临死亡;从对象条件来看,盗墓贼意图杀害春山,是不法侵害人;从意图条件来看,独孤羊所作所为是为了拯救春山性命;从限度条件看,也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点。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剧中,春山和独孤羊的武力均不敌于盗墓贼鲁二,鲁二将春山压制在地上无法动弹,并掐住春山的脖子欲使其窒息而亡。此时,独孤羊的内心也处于极度恐惧中,担心如果鲁二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致使春山死亡,下一个就会轮到自己,若自己不采取有效的行为,春山和自己的性命都将危在旦夕。故独孤羊将正在进行杀人的鲁二刺死,属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可认定独孤羊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有哪些区别?
案情回顾
《云鼎醉》单元中,舞女青溪前往朋友金豹家中,托其劝说自己卧病在床的丈夫接受郎中治疗,此时金豹却不顾青溪的强烈反对,强行将其抱到床上,意图做出不轨行为。因门外异响,金豹出门探看,青溪赶忙趁机逃走。
法官释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的区分,主要在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犯罪未遂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能够实现,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能既遂,即“欲而不能”;犯罪中止指的是,行为人完全有条件继续实施,但主动停止并放弃犯罪行为,即“能而不欲”。此处“能”与“欲”的判断应当立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即行为人当时的“视角”进行评估,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更不是同时根据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剧中金豹不顾青溪的坚决拒绝和狠命挣脱,强行将其抱到床上欲行不轨,采取了违背妇女意志的暴力手段;后因门外有异响出门探看,青溪趁此机会逃走,使其行为未能得逞。通过金豹的视角来看,其因出门探看暂时停止了对青溪的侵犯,发现门外无异常后又赶忙找寻青溪,此时青溪已逃走。金豹因客观原因“暂停”侵犯,而主观意愿上并未放弃,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即“欲而不能”,因此可认定金豹构成了强奸罪的未遂。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方迎君 肖飞
审核:张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