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海口市零售药店追溯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食品安全协会 2024-07-09 15:27:19

系统追溯、票据追溯

随货同行单追溯

配送追溯、购销流向追溯……

为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智慧监管示范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环节追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加强海口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口市零售药店追溯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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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市政府办公区17栋北楼1003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邮编:570135;联系电话:0898-68723402。

海口市零售药店追溯管理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施目的)为加强海口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确保零售环节药品质量安全,建立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海口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追溯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药店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零售药店药品追溯系统由计算机管理环节、票据追溯环节、物流追溯环节、采购及销售流向查询环节构成。

(三)通过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控制,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追溯体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四)零售药店药品追溯系统可实现药品经营全过程监测和预警提示,监管部门可通过追溯系统对零售药店药品的追溯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动态监测和高效监管。

第二章  追溯系统建立

第四条(追溯具体要求)药店应通过经营各环节数据流向、药品流向和票据凭证流向的审核与对照,确保实现零售药店药品的可追溯性。

第五条(系统追溯要求)药店应建立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等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和追溯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应具备药品近效期预警、超量销售预警、处方药登记提醒、药品追溯状态核验、电子化记录等功能,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通过计算机系统应能查询所经营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供货企业、购进记录、配送记录、验收记录、陈列药品检查记录、销售记录、处方药个人购药记录等记录,以及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三)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

(五)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票据追溯要求)药店应仔细核对相关票据,确保票、账、货、款一致,实现票据可追溯。

第七条(随货同行单追溯要求)药品到货后,收货验收人员应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与留存的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一致,内容包含供货单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

第八条(配送追溯要求)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防止脱离冷链,配送过程的温度监测应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

第九条(连锁药店购进要求)连锁门店经营的所有药品,应均从总部统一采购并配送至门店。

第十条(购销流向追溯要求)采购、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

监管部门根据药品采购记录和销售记录,可以向供应商、消费者核实药品流向情况,确保药品采购、销售流向记录真实、合法、可追溯。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药店未按要求执行药品追溯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药店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制度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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