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增值税 “视同销售”处理还是“进项税额转出”的两条标准
对于某一经济事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不能共存,即“视同销售”了,肯定不要“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了,肯定不要“视同销售”。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第一、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第二、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1、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
2、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销售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有关会计核算的总原则
以会计准则为基础,逐一分析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
1、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未果加工或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方面,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确认当期损益或利得。
2、对于将资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各营业机构之间的转移等行为,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确认损益。
三、有关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了方便对比,我们假设自产的货物耗用原材料1000元,对外销售价2000元,下面的例子均按照此金额进行分析。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增值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0×17%=340元。
借:在建工程 1340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比如用于集体福利。
分析:由于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0×17%=34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340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又如用于个人消费: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借:其他应收款(或相关科目)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比如用于对投资。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确认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借:应付股利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借:营业外支出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所有情形均为出现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假设购进的货物购入价2000元,购进时税额已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340
贷: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假设损失已获管理层确认。
借:营业外支出 2340
贷: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