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变化与应对

合规小课堂 2024-11-01 09:56:32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类型,而新《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这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治理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如何理解并运用这些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相较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问题做出了以下几点改变:

取消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

在过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想对外转让股权,就必须先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尽管该规定有利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是也限制了股权流通的自由性。

在实践中,大量公司因此陷入经营僵局,进而导致公司破产。因此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取消了这一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再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明确了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所需履行的通知义务及具体通知内容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吸收了《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的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其仍应履行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以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这一改变弥补了旧《公司法》的漏洞,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进一步保障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增加了公司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股东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因不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会采取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的手段来阻挠股权的变动,进而加剧公司经营的僵局。

为此,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先履行书面通知公司配合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如股东书面通知后,公司仍拒绝配合或合理期限不予答复的,股东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但是依然保留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问题做出了平衡性调整。

每家公司都有其特点和需求,因此建议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作出不同的实务调整。如公司更注重资合性的,则可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公司章程;如公司更注重人合性的,则可参考旧《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公司也应将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出现禁止或变相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否则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履行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明确告知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以避免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而导致股权变更无效。同时在公司拒绝配合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可以积极采取诉讼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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