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浦东的姚杰(化名)是一名资深投资人,2017年5月2日,他入股了一家电器公司,持有22%的股份。尽管如此,由于没有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之中,作为股东的姚杰对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
随着时间的推移,姚杰越来越想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能够保证自己的投资安全。于是,2024年1月,姚杰给电器公司发送了一份查阅通知函,希望能够了解自己从入股之日起开始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和凭证等。
不过,令姚杰深感失落的是,他的请求并未得到公司的积极响应。虽然公司同意姚杰于同年3月31日来公司查阅文件,但是不允许其采取拍照、录像等复制的方式。这样的答复显然无法满足姚杰的需求,在他看来,如果无法复制文件,那么进而也无法将查阅的信息整理成分析报告,自己的知情权还是没有得到保障。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姚杰联系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施洋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介入案件后,与姚杰进行了深入沟通,指导他搜集了电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查阅通知函、回复函等证据,随即便代理姚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电器公司辩称,姚杰并不是真正的股东,他的股份只是用来保障投资收益的,因此不应该享有股东知情权。
对此,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姚杰是电器公司的登记股东,且其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中也明确记载,理应享有知情权。
其次,针对电器公司担心的复制文件导致商业秘密遭到窃取这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姚杰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电器公司应限期向姚杰提供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允许姚杰查阅和复制。
在律师的帮助下,姚杰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得到保障,有助于他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切实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拿到判决书后,姚杰专门向律师致电表达了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