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共管账户597万神秘失踪,业委会怒问:为啥不能告?

张海涛看房产 2024-10-24 04:55:23

蓝桥名苑小区酬薪制也出了问题,你猜咋滴?这不,咱这儿于2022年4月22日,经过大家投票选出来的新一批业委会开始他们的新征程啦!当时换届审计的时候就发现这么个事儿,上一批业委会有些东西没算明白,这都啥时候的事儿了呢?就是从2019年3月19号到咱们2022年3月31号这段时间里,他们把物业的工钱和奖金,偷偷摸摸地转给了那个叫管珍的人,看看这笔账吧,竟然高达一共5971112.8块钱呢!这可不是小数目,简直能让你们吓掉下巴哦!而且这些资金都跑到管珍个人的账户去了,而不是物业公司应该用的那儿,这可是严重违反了我们小区的物业合同、物业法还有其他相关的财务规定,损害了我们所有业主的利益呀!所以呢,新一届的业委会就决定要起诉这个物业公司,维护我们大家的权益。

现在法院那边儿觉得我们新一届业委会的资格有点儿问题,业委会缺一不可?物业费共管账户597万去向业委会不能起诉?就出了撤销诉讼的裁定,但是他们并没有说我们做错了什么,只是说我们的资格有问题。因为这件事情根本就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怎么可能就清白了呢?所以我得给大家澄清一下,别被他们骗了。

我们业委会肯定会争取上诉的权利,同时也希望那些接手我们工作的相关部门,还有即将选出的新一届业委会能够尽职尽责,继续追究下去,把真相还给我们广大的业主们。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0113民初4308号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蓝桥名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管珍,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蓝桥名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管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思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竹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章越、孙逸凡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2020年4月至今,原告小区由杭州越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模式为酬金制。被告系杭州越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根据杭州市江干区(现上城蓝桥名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杭州越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蓝桥名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十四载明“蓝桥名苑物业费共管账户及收支管理制度(酬金制)”第二条约定“物业费共管账户,由甲方每月按约定核算拨付给乙方,由共管账户拨付至物业公司运营账户”,故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行政办公、员工餐费等开支,应由物业公司运营账户收取后支付。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经业主大会表决成立,于2022年5月6日完成备案。2023年,经原告聘请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第三届业委会2019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后发现,第三届业委会存在将物业酬金错误地发放至被告的个人账户,而未至付其物业公司运营账户的情况。被告在收取相应款项后,是否足额转付给物业公司或物业公司服务人员账户无从知晓。审计报告指出,从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错误收取的物业酬金、年终奖共计5971112.8元。原告认为,被告错误收取蓝桥名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本应支付至杭州越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物业酬金,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收取的物业酬金、年终奖共计597111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关于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问题,原告选举组成人员为7人,候补委员是0人。该会议决定已经向全体业主公告:且经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当时是因蓝桥名苑第四届业委会的相关人员徐伟、吴挺、王国平三位先后辞职,最终是在2024年的2月1日无法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即业委会人员人数存在不满足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委会人数最低5人规定的情况下,被告认为原告现已丧失了业主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而不具备本案起诉的主体资格。因为该情况是发生在立案前,所以被告认为本案应该驳回起诉。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以及案由,涉及到实体答辩的意见。原告与案外人杭州越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系杭州越好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蓝桥名苑物业服务托管项目的负责人,依据公司授权全权代表公司开展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履行相应的职责。被告的个人账户作为公司指定的运营账户,蓝桥名苑的业委会(第三届)根据该授权实际按月度向被告支付相关的物业服务酬金。被告收款以后也是专款专用,本案不存在所谓的不当得利,故即使从实体上考虑的话,也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查:2024年5月23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杭上政复(2024)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蓝桥名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蓝桥名苑第四届业委员)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九堡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通知》,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材料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审查;审理期间,复议机构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载明:“经审查,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杭州市上城区蓝桥名苑小区于2022年4月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7人(金怀哲、边良新、陈立涛、王国平、吴挺、徐伟、宋关生)、候补委员0人,并将该材料向被申请人处备案。任期内,业委会成员徐伟、吴挺、王国平先后辞职,截至2024年2月1日(王国平提交辞职报告),第四届业委会剩余正式成员4名。申请人认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时选票计算结果统计有误,于2024年2月1日发布《关于蓝桥名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增补业委会委员的通告》,对第四届业委会成员进行增补。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发布案涉《关于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通知》,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在申请人是否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资格。”,并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后原告就该行政复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2024年7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行初235号行政裁定书,该院认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九堡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通知》性质上属于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行政指导行为,并没有行使行政权力单方决定事项,并未创设权利义务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蓝桥名苑业委会正式成员仅剩四名,不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5名),已丧失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上城区政府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同,并作为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的补充理由。综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蓝桥名苑业委会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并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杭州市上城区蓝桥名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成员徐伟、吴挺、王国平先后辞职,截至2024年2月1日第四届业委会正式成员仅剩四名,庭审中原告亦对此进行确认,并确认至庭审之日,原告正式成员仍仅为四名;因该人数不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故原告已丧失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市上城区蓝桥名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98元,退还原告杭州市上城区蓝桥名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