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按摩治疗颈椎病导致患者瘫痪,医方累计赔偿353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5-01-17 14:16:44

一、患方诉称

2013年3月27日,原告因背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颈椎病、筋膜炎、寒湿症。后被告为原告进行颈椎部X光检查,并安排贴膏药按摩手法治疗,开具药物。治疗过程中,原告因身体瘫痪而大夫充耳不闻,所以自己呼叫急救机构来被告处进行院前急救。

急救人员到场后为明确治疗将原告送至W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为:颈7-胸3节段椎管内硬膜外血肿。为进一步诊治,原告又被送往Z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急性椎管硬膜外血肿,并对原告采取了急性椎管硬膜外血肿清除术+脊髓探查术治疗措施。术后感觉平面下降,但双下肢运动功能无恢复。

2013年4月22日,原告遵医嘱转至B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诊断为:胸3脊髓损伤(AISB级)。

二、某医院辩称

原告主张各项费用需要结合实际发生情况,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可以在原生效判决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没有证据的不承担。原告的护理是一人护理是可以的,没有两人护理的事实及依据,护理费应考虑实际护理情况。

误工费,由于原告自身情况,伤后已经很多年,早已达到评定伤残的条件,但是在之前诉讼中,原告未同意进行伤残鉴定,在我方提出鉴定后原告主动撤回了鉴定的相关主张,这期间原告已经不具备主张误工费的条件,因为已经达到残疾条件,所以应该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原告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是因其个人情况迟迟未鉴定。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如在正常的治疗,合理的医疗期内,住院所产生的时间给予一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合理的,原告的情况是在医院生活,已经超出了医疗的概念,现在的住院已经不是医疗了,早已具备出院的标准。

原告提交的该类证据都是日常正常的合理开支,因此不同意支付。营养费,原告自身并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虽然有营养期的评定,但是应该有相应的医嘱,因此不同意支付。

综上,原告的伤情属于一级伤残没有异议,但是其早已达到了评残标准,并返回家中的条件,但是其因为自身原因长期居住在医疗机构产生的支出我方有异议,不同意支付。

三、鉴定意见

1、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医方在本例诊治过错应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被鉴定人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3、被鉴定人张某某遗留双下肢截瘫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分为20分,需他人监护、照料。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为1-2人。

四、既往判决

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某93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90%的侵权责任,赔偿354516.11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

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某44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90%的侵权责任,赔偿459172.39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某341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90%的侵权责任,赔偿236815.18元(截至2015年8月11日)。

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某201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90%的侵权责任,赔偿781363.43元(截至2017年7月4日)。

五、庭审意见

本案是因张某某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而引发,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某医院仍需按照90%的侵权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某的各项合理、合法损失。

六、法院判决

2023年5月22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90%的责任,在上述赔偿总计1831867.12元的基础上,继续赔偿1700717.7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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