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读研记13」第一节网课,讨论“7斤毒芹菜罚款6.6万元”事件

绿兰谈情 2024-09-18 02:08:28

研究生上课比较好的地方在于灵活,教授会拿一些市面上刚发生还热乎的案例来讨论,交流的过程和氛围会让课堂变得没那么无聊。当然老师也会从学术角度去分析,分享他自己的思考和观点。最后每个人可能有收获,也可能没收获,但是比纯粹讲教材分析某个人的思想轻松一些。

研二的第一节“西方政治制度专题”课是网课,上课的前一天,教授在群里转了两篇文章,一篇是作者“巫岚”在“行政法实务”上发表的《巫岚:”毒芹菜天价罚款“九问》;另一篇是作者”燕梳楼“在”燕梳楼“上发表的《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教授让我们查资料做好准备,明天上课讨论。

把两篇文章快速读了一遍,《巫岚:”毒芹菜天价罚款“九问》非常符合壮士的胃口,就喜欢这种有理有据的文章,每句话的论点都有出处,既能怼人又能让对方哑口无言,最重要的是还能普及法律常识,很有建设性。《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是我非常厌恶的文章,最讨厌这种挑动网民情绪、带节奏、蹭热点的文字,几乎没有靠谱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完全靠自己浅薄的常识做主观臆断,用文学作品的虚构方法分析社会现实问题,除了作者本人赚到了流量,对社会没有任何价值。

网课刚刚开始,老师就让我们8个人依次发表各自的观点,而且是主动发言不是他按学号顺序点名。预感到自己的观点和其他人可能很不一样,所以没有主动发言,打算等其他人全部说完了自己最后讲。

第一个同学说卖了20块钱的芹菜却罚款6.6万,这纯粹是通过罚款创收,他的理由是由于疫情各地财政困难所以需要创收,榆林市榆阳区一年罚了50多起,超过5万元的有20多起,这就是为了罚而罚,明显是罚款创收。第二个同学大意说芹菜的检验时间长、执法人员的芹菜获得方式不当,应该找商家购买而不是“拿走”,以及执法过当处罚太多。第三个同学说应该抓源头而不是抓小贩,小贩太不容易了,而且结合其他地区交警的罚单问题,榆阳区也属于罚款创收。

这3个同学说完后,几乎有1分钟没人主动发言,老师问了两次也没人说,等其他人也等不到,我只好开口说那我来说我的观点吧。假如那天我是最后一个当然好,但是问题也不大,因为做好准备的人要么是“处罚过当”,要么在“小贩违法”和“处罚过当”之间和稀泥;而没做好准备的人则随时根据前面的陈述修正自己的观点,缺乏新意。

开口说第一句话的时候,我还挺激动的,因为我跟他们的观点差别太大,而且我是查了很多资料的:若干法律条文、榆阳区人口、检测仪的售价等等。我讲的过程中大家很安静,教授也随时在做记录,由于太安静以至于我的条理有点乱,这让我事后耿耿于怀。本文的以下部分主要是我对这件事的看法,这些看法基于两篇文章的内容展开,这也是我上课时的主要发言内容。

首先,小贩进了7斤芹菜,2斤被市场监管局拿走做化验,卖了5斤挣了20块钱,被罚款6.6万。我认为这个处罚是完全合法的,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该小贩售卖的芹菜中毒死蜱的残留量比规定的最低值超了两倍多,违法事实明确无误。另外查了《食品安全法》,发现国家对食品不安全的处罚非常严厉,罚款都是5万起,往上可以达到20万30万,6.6万罚款接近最小值。市场监管局对小贩的罚款,既有违法事实又有法律依据,所以完全合法,一审维持这个结果也是因为处罚合法合规。

其次,我查了榆林市榆阳区的人口,是96万人,如果以每500人需要一家蔬菜店来覆盖的话,榆阳区就需要1935家蔬菜店。法律惩罚的目的是以儆效尤、杀一儆百,当一家店因为农药残留被这样严厉处罚,其他1934家会因为害怕处罚而提高质量和品质,这样执法的目的就达到了。否则当1935家店都卖毒芹菜,整个榆阳区的人就没有健康蔬菜了,成年人抵抗力强还能忍受,但是儿童食用后有什么后果呢?

第三,我们谈论法律、执法以及法治,就要独立地谈论法律,不能裹入个人感情,因为法律只讲证据、条文,不讲情也不讲理,尤其是不能抱着同情心理看待法律和法治。我们不能因为店主可怜就同情他,因此希望轻罚轻判;否则店主是老人、残疾人、穷人、劳动模范等各种情况都需要网开一面,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例外出现,最终法律变成了选择性执法,失去了公平公正,最终会被民众抵制,结果是不安全的食品整个泛滥。

第四,我们有同学说这种罚款是在创收,我需要明确反驳这种观点。咱们作为研究生,不能像自媒体那样靠猜测发表观点,你认为执法人员在罚款创收,那么你需要有证据支撑你的观点,比如你有当地政府的红头文件明确了要罚款创收,或者你私下调查发现了类似的文件和规定,或者执法人员亲口承认要创收并且有证人或录音,那么你可以说出“罚款创收”这样的结论,因为大环境不好就去臆断执法人员的行为,这跟蹭流量的无良自媒体没区别。

第五,榆阳区有96万多人,蔬菜店预估有1900多家,这还不包括其他出售食品的蛋糕店、卤味店、超市、餐馆等等,所有这些店加起来到底有多少家呢?恐怕上万家不止。一个接近100万人口的城市,一年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了五十起罚款案例,超过5万的才21家,这个数量是非常少的,这个罚款收入也非常少,根本就不能认为在创收或者过度处罚甚至滥用权力。

以上5点是我对“毒芹菜处罚”案件的观点,另外我还对《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这篇劣质文章进行了5点反驳,因为这篇文章是我最厌恶的那种文章,不吐不快。

第一,《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中有句话说”他们就是一个卖菜的,如何甄别菜品是否有农药残留?他们的贡献是把蔬菜送到千家万户的餐桌上,而不是负责检验蔬菜品质是否过关吧。“这句话有两个问题,第一、把“蔬菜”送到千家万户不等于把“有毒的蔬菜”送到千家万户,作者在这里偷换概念,挑动情绪。第二、送到“千家万户”,是整个榆阳区1900多家蔬菜店共同完成的事,不是一家店能做到的,夸大了被处罚店的贡献博取同情,执法人员通过对一家店的处罚威慑全部1900多家店,这是处罚的合理性所在。

第二、《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文中有这样一句“你说人家农药残留超标,然后把人家罚个半死。问题是,他一个卖菜的进货是不是还得整套设备先检测一下?进个萝卜还得开个发票备查?”壮士特地上某东搜了一下农药残留检测设备的价格,发现便携式的设备只需要30块钱,这种设备的售价从30块到3000块都有,如果必要的话蔬菜店买个几十块的完全可以使用。该自媒体没有调查和数据就说煽动性的话,让人误以为这套设备非常昂贵,从而显得执法机构冷血。另外做生意的人保留进货票据简直是常识,这家店是因为没有进货票据导致无法查到上家,这是它自身的错误和失误。而这家自媒体却说“卖萝卜开发票”,把进货转向销售,再次误导了读者,并将矛头指向执法机构。

第三、《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文中提到,“专业人士称农药残留检测现场半个小时就能出结果,但榆林从取样到出具检验报告长达一个月,按这样的效率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黄花菜早凉了吧”,听着特别夸张。了解体制内工作流程的同学都知道,芹菜样品不是被执法人员从市场直接拿到检测机构了,一次抽检有大量样品,这些东西送达后取样然后按照优先级挨个检测出报告,报告送回监管局后再次根据流程依次处理,还要有复核讨论的环节,涉及多个部门协作;另外毒死蜱的残留时间10天左右,检测是否把这个时间也纳入考虑了呢?整个检测处理工作用了1个月,可能这个时间久了点,但是不能将这个时间和“检测时间”等同起来,这又是一次混淆是非的带节奏行为。

第四、《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唯一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者的意思是5斤芹菜卖了20块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咱们挨个分析这个条文:事实是卖“毒芹菜”,性质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因为是抽查而不是全面排查,所以罚款是通过一家震慑多家蔬菜店,所以社会危害程度针对的是整个榆阳区的蔬菜店,因此情节也是相当的。如果要把1900多家蔬菜店全部纳入排查管理范围,那么榆阳区的公务员队伍恐怕要比现在多十倍不止,那样财政也养活不起,既然执法队伍数数量不变,就注定只能不定时抽查,只要用抽查的方式执法,那么处罚就是通过一家来震慑大家,社会危害就是针对全部蔬菜店而言。

最后,我让同学们和老师仔细查看《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这篇文章,它的特点是没有长的段落,都是一句一段写完了整篇文章,这种方式写的文章易于阅读传播,而且专门覆盖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因为这个群体读不了大段文字和说理性很强的文章,只能看这种一句一句或者图片比文字还多的文章。通过这种“短句+情绪化”写作手段,就可以撬动底层民众,得到他们的分享、转发、打赏,挑动仇富心理、鼓动官民对立。这种自媒体没有社会责任感,不传播知识,不传播思想,纯粹是蹭热点赚流量。

《一把芹菜惊动了国务院》这篇文章在开头提到应该将某些专家禁言,其实最该禁言的反而是写这篇文章的这类自媒体,打着“谣言”、“煽动”的擦边球谋利,根本不顾及它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只是我国的网民基数大、多数认识水平有限,导致这类自媒体很有市场,这是教育的落后和时代的悲哀。

以上内容我大概讲了十五分钟,后面几个同学明显受了我的影响,有人明确表示支持我,有人依然在和稀泥,但是没有之前几个人那样对政府的犀利意见了。教授最后总结的时候说得非常绕,他的大意是说:《食品安全法》是全国性法律,太大了,地方应该出台解释性的细则法条,从而将罚款降低到人性化的范围。另外教授加入了“治理”和“政治”的观点,提到执法者不能做冷血的“法条主义者”,而是要有“温度”,这个温度需要地方政府细化法条,以及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从本科毕业的这13年来,我从一个理想主义者变成了一个现实主义者,我深深体会到这个世界是“利益”在驱动的,不管是通宵劳作的菜农、还是凌晨出摊的菜饭,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与时间赛跑与同行竞争,不是做公益也不是做好人好事。对社会的管理必须严格“法治化”,无论多么可怜的人,违法了就要处罚,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美好更规范,如果把同情心裹入法律当中,必然对法律造成亵渎和破坏。

(上网课时只能看到教授的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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