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监察制度总体上实行的是异体监察,以专职监察的御史台负责对于行政系统的监督。
在这之中也间或掺杂着同体监督,例如丞相司直对于丞相的监督,监察系统内部实行“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
在遣使巡视的制度安排上,总体遵循的也是异体监察,即切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具体表现在使者巡行的工作方式上。
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作为监察使者的刺史是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监察官,受到皇帝直接命令,并且被御史台在一定程度上节制。
他们的监察对象是地方两千石官员、地方豪强,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官员。
因此监察使者和被监督对象只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同体监督带来的相互勾连、欺上瞒下的隐患。
同时监察使者是由皇帝特派,其威严不言而喻,能够对被监督对象带来足够的威慑力,有利于澄清吏治。
从履职方式来看,监察使者通过定期巡行的方式到地方开展监察工作。
因为在路途要耗费大量时间,因而有利于避免其与地方官员长期接触因而形成利益联系。
早期对刺史履行监察职责的严格规范使得刺史能够按照皇帝的要求发挥作用。
但这一设计的优势在刺史配备官署和属官后被消耗殆尽。
从监察效果来看,以卑临尊,同时给予监察使者极大的信任与激励,使得刺史作为六百石官员可以举劾两千石长官。
监察权力来源于皇权,监察使者也被牢牢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这就明确了监察使者是皇帝的耳目,能够作为皇帝的刀刃扫清影响皇权专制的障碍。
总的来说,西汉的刺史巡视制度是皇权衍生下的一项监察制度。
刺史的官秩低于被其监督的行政系统官员,由于拥有皇帝赋予的权力因而拥有极大的权威,实现了以卑临尊,在最初发挥了加强皇权和维系央地关系的重要作用。
经历官职的设置、屡次的变动到最终的异化,这些监察使者从最终依附皇权的使者发展为雄踞一方的地方行政军事长官,制度的设计最终走向反方向。
不可否认的是,西汉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权力监督的定型期,最初刺史六条察州的制度设计为后代所赞颂。
无论是皇帝或中央派出监察官或是强化御史台的设置,亦或是巡视工作方式的延续,西汉的权力控制制度影响深远。
其演变过程中出现的监察官异化为行政官的情形也在日后重演。
刺史巡视制度的不足刺史巡视制度的产生本身就是以汉武帝为首的行动者以及当时的制度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而制度后期的演变是伴随环境的变化而形成的复杂过程。
其发展遵循了制度延续的惯性,也体现出制度变迁的突变性。
虽然刺史巡视制度在长周期内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在维护古代政权统治上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但是无论是从古代监察权的异化抑或现代监察效用的角度进行观察,这一制度都存在着极大的不足。
刺史巡视制度受制于人治的根本缺陷。
首先由于刺史监察权的唯一来源是皇帝,是皇权衍生的产物。
在得到皇帝重用的情况下,刺史的监察权具有较高的权威,能够对地方官员产生威慑。
一旦失去皇帝的欢心,官员不仅个人前途不明,甚至官职的设置都会遭到颠覆。
这是封建专制社会下官员要面临的必然问题。
即便是在汉代,刺史数次遭遇变动,更遑论在朝代的更替中,每位皇帝都有个人的好恶。
这样的好恶将对监察制度这样高度依赖滑向皇权以发挥功用的制度带来至关重要的影响。
家天下的体制下刺史巡视无可避免地产生异变。
刺史巡视监察权异化的问题在封建社会屡次发生。
汉朝虽然是遣使巡视制度定型的时期,并且刺史制度等监察制度在某些时期确实发挥了良好的监督效果,但是最终却成为王朝崩塌的重要原因。
皇帝受到个人好恶或者以往制度影响,改监察官为行政官,使得监察权的行使不再独立于行政权。
监察权行使的目的恰是为了加强对于行政体系的监督,因而保证监察权的独立成为优化监督效能的重要前提。
权责混杂会使得监察官的监察效用大大降低。
除监察官员的行政化导致监察权行使无力外,地方化问题使得监察权的异化雪上加霜。
刺史在制度的演变过程中逐渐拥有属官、固定的官署,原来规定的监察区成为行政区。
加上战乱赋予了刺史参与军事的权力,刺史不再是皇帝的使者,反而转化为地方行政官员,权力的膨胀造就了汉朝末期的割据。
在之后的朝代,监察官员转化为行政官员、监察权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权交杂、监察区域成为行政区划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最终导致的地方势力膨胀以威胁中央政权甚至皇权专制的事件也非孤例。
从现代监督效用的角度来看,刺史巡视存在根深蒂固的问题。
首先刺史巡视制度欠缺发现问题的途径。
刺史巡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在封建社会时一直保留着由刺史到地方调查学堂、核查簿籍、询问官员等工作方式。
但是刺史来自中央,对于被分配的所负责监察区的了解程度存疑,在巡视过程中极易遭到地方的蒙蔽。
而且,刺史个人的综合素质与道德素养在履职过程中也十分重要。
刺史无能力且无道德,监察工作必然毫无效用;
无能力而有道德,难以发现地方官员存在的问题;有能力而无道德,可能产生官员的相互勾结;
有能力且有道德,还要看皇帝是否重视刺史巡视工作才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效用。
同时,刺史等监察使者在早期不配备属官,单单依靠个人力量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显然会陷入难以全面评估地方官员工作的困境。
封建社会缺乏自下而上的百姓反映问题的渠道使得监察工作的进行难以全面而有效地推进。
其次巡视制度的定位应该始终如一。
汉代刺史巡视制度定位的数次变动使得原先合理的制度安排难以落实,行政化、地方化之后甚至造成了冲击国家政治体制的不良后果。
巡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有明晰而稳定的定位,要在制度建设中保持自己权力行使的独立,并且实现与其他制度环环相扣的连接。
刺史巡视制度的又一失败之处就在于缺乏后续制度的配套。
一项规范制度的正常运作必然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汉代刺史巡视制度缺乏对于后续问题整治的制度规范。
刺史巡视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皇权的统治,最终却导致皇权的削弱甚至造成王朝的衰亡;
本来是为了强化中央对于地方的监督,最终却成为地方自身的势力;本来是设计了流动式的监督,最终却固化为行政区划。
西汉的刺史巡视有值得称道之处,可惜其在演变过程中最终走向对立面,而这也是日后封建专制社会中遣使巡视制度演变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