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叫嚣违法解除的女HR该怎么办?

老梁不郁闷 2024-01-08 13:40:06
近日网传一段女子扬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视频,其嚣张态度引发网络关注,目前涉事公司已经道歉,不过有一些细节仍不清楚,很多人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过大产生了疑问,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也是闹得沸沸扬扬一地鸡毛,一开始我是看到知名媒体人胡锡进发了一个微博,说一个据称是首钢女高管辞退员工并恶语相加的场景视频冲上热搜,然后他还挂了北京首钢的话题词。

当时我就发了个微博说你自己都知道是未经核实,怎么能随便挂企业名字呢,万一错了怎么办?

老实说我当时找到这视频看了一下,我一开始都不确定是不是真的,因为就一个女的出镜,也看不出来是在哪,这有可能是哪个自媒体摆拍的,而且是不是首钢,里边的人是不是劳动关系,为什么要解除合同都不知道,这个时候其实是不便评论的。

结果到晚一点先是首钢出来辟谣,说这不是他们的人,这又让我说中了,评论抢跑十抢九翻车,然后胡锡进马上发了一条说不管是谁,哪种行为都不能让人接受,那你一开始干嘛要挂人企业名字啊,还说国企如何如何。

而且他还说建议正规媒体想办法联系被解雇者,我心想环球时报不就是正规媒体么?你们自己联系不行么?按我们行话说他这又是评论抢跑,反正我对他操作国内新闻的水平持保留态度。

当然他有一点说对了,造谣是首钢的,确实违法,不过现在看首钢也没有表态追究,这个后续有待观察吧,民事上名誉侵权刑事上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这个就不赘述了。

另外必须插一句的是,这个上传视频的爆料人,其实也有可能侵犯这位女HR的肖像权,因为我看到的原始视频是没有打码的,我再强调一次不是不盈利就可以用的,民法典之后就已经改了。

不过我没有看到他评价这个女士,所以也谈不上有什么贬损,如果有社会评价降低好像也是这位女士自己的言行所致,我觉得虽然说理论上也有被追究的可能,一个是他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好说,毕竟这个女士也不是什么公众人物,另一个现在如果追究,对于这个公司和这个女士可能社会效果不会很好,我建议这位女士慎重考量。也是提醒网友们谨慎采用这种爆料方式,最起码您考虑打个码,降低自身风险。

在今天凌晨,这个涉事公司倒是出来发声了,是一家叫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但是我也没找到他的官网,根据北京日报转载的这份声明,是该公司前员工孙某没通过试用期,在谈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跟人力员工井某发生了争吵,看来也不是什么高管了,井某情绪激动发表不当言论,现在公司道歉,责令井某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具体怎么个严肃处理法也没说。

至于孙某已经协商一致,12月1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12月8日足额支付了11月份工资及离职补偿金,该公司称以上程序均依法合规处理。

那么这件事大致轮廓出来了,但其实还有一方说法和两个细节没弄清,就是孙某或者说这个视频拍摄者,这方的说法目前是没有的,他对公司这份声明是否认可,到我做这个视频的时候还没有看到。

另外两个细节不清,一是到底没通过试用期是怎么回事?公司声明里说他是不胜任工作,但是又说给了离职补偿金,依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给离职补偿金,所以这两个说法同时出现,究竟是这公司太仁义呢?还是说这个不胜任的说法有争议,又或者其他什么情况,这个细节暂时是不清楚的。

另一个细节也是很关键的,就是井某为什么会和孙某发生争吵,按说就算是谈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可以平心静气说,这又不是私人恩怨,为什么会谈到这个井某暴跳如雷口无遮拦,这个其实也没说清楚。

现在信息看,我有点怀疑是不是对这个不能胜任的说法,双方有分歧,那如果孙某认为自己符合招录条件,指责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倒是有可能发生争吵,但因为第一个细节不清楚,我也不便判断,只能说是存在这种可能性,后续如果有进一步的信息再确认。

那么很多人关注这段视频里的内容,我来谈谈看法。

首先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靠视频是判断不了的。

这个很多人以为靠视频里对方承认,就可以认定是违法解除,我只能说这个证据确实对劳动者有利,但是不是决定性的证据,如果在后续的仲裁和审判过程中,公司一方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招录条件,刚才也说了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会因为这个视频就剥夺了公司的举证权利。

至于这个视频内容,完全可以说是因为孙某纠缠认定标准之类的内容激怒了井某,所以井某口不择言,你不是说我违法解除么?跟你说不是你又不听,那我就违法解除了!这律师要是鸡贼点可以在仲裁庭和法庭上再次跟孙某就态度问题道歉,但是还是不认可违法解除。

第二,井某有点利用了自己对法律的了解,但劳动者确实无法阻拦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对她说的“你听不懂人话”这些用语非常愤怒,但是要承认孙某当时提出要等劳动仲裁说法的理由,是不能叫停劳动合同解除的。

确实有可能是对方违法,但你要看是违的什么法,如果是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你可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甚至直接把她扭送公安局。

但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救济途径要不就是你跟她协商,你看这样也不像能协商的,要不就是找工会让工会纠正,我很怀疑他们公司有没有工会,要不就是你去申请劳动仲裁乃至诉讼,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仲裁先行确认,只能说是事后救济。

所以当时他说要等劳动仲裁说法,这个确实没有依据,人家就是可以让你当下就走。

第三,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违法解除。

我发现有网友说公司选择违法解除也是权利,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它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说是违约,这个确实不能禁止,但它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劳动法规支付相应的赔偿。

但是违法解除跟违约解除是不一样的,违约不等于违法,而违法解除是说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它没有这个权利,只是说这个救济手段在事后,不代表这是它的权利。

第四,所谓两年半不能工作,有可能是竞业禁止协议约束。

我发现有些人把前后两句话连起来,认为是一审二审她都有人,要走两年半,首先这可能性不大,确实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周期比较长,有的会打两三年,但是如果从公司目前的描述看,就是一个试用期到期解除合同的纠纷,金额也不太高,有可能适用一裁终局制度,都不一定能走到法院,就算走到法院,通常一半年的也差不多了。

另外我再说一次,就中级法院这个级别,不是什么人都能操控的,如果她说她能控制中级法院,基本都是吹牛,说实在的有这个活动能量的人,也是轮不到你跟他当面吵架的,也不太可能为这么点事儿就动用这个级别的资源啊。

我理解她说两年半,如果不是去当练习生,大概就是指竞业禁止协议,这个确实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离职之后不能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但是现在规定就是两年,而且这个期间是要支付报酬的,我觉得她多少有点吓唬小孩的意思,应该是实现不了的。

第五,劳动者维权成本太高,是这件事引发关注的根源。

目前就业环境老实说不是很美丽吧,很多劳动者也比较焦虑,而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劳动者维权成本太高的问题很突出,时间成本偏高,如果说企业为了杀鸡儆猴,硬扛到二审乃至强制执行,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可能要相当长的一个周期之后才能实现权利,这期间支出的精力更是无从补偿。

但是有人说这是因为没有惩罚性赔偿,这个说法是不对的,欠薪我觉得问题在于没有惩罚性赔偿,但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目前规定的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就是俗称的2N,这已经是惩罚性赔偿了,当然这个是不是够可能每个人看法不一样。

目前看主要是周期过长导致很多用人单位是拿这个来熬劳动者,这个问题其实有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前边提到的一裁终局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一些情况是可以将仲裁结果认定为最终裁决的,对此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是劳动者可以在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只有在几种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撤销的,这样一般来说劳动者只要通过一次仲裁就可以解决问题了,至少一开始的设想是这样,有数据现实到2020年的时候,一裁终局占整体仲裁案件的比例已经到了40%以上。

但是实际上这个制度有几个问题,如果从劳动者角度看,首先限定的额度比较低,要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北京为例,目前月最低工资是2420元,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门槛是低于29040,这个老实说在北京不算多的,如果劳动者的单项诉求超过这个就无法适用一裁终局。

另外实际工作中很多诉求是不包括在内的,比如说非标准时间的工作报酬,也就是加班工资,这个暂时没有明确规定在内。

而且恕我直言,仲裁员队伍这个素质,跟法院恐怕也差距比较大,目前普遍认为劳动仲裁的公信力是不如法院的,有些人即便一裁终局之后,担心用单位申请撤销,索性直接提起诉讼,甚至有人是建议取消仲裁直接走诉讼的,但是我觉得这比较激进,估计没戏。

那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觉得靠一裁终局的问题在于试图用缩短周期来减少劳动者的成本,但实际上总会有劳动者不在其中,这样问题最多是局部上解决,也谈不上促进企业遵守劳动者权益。

我个人提个更激进的想法,也甭管是不是一裁终局,就规定裁完即付,就是只要仲裁出来用来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一定金额的,就一律要求先行支付,不支付就直接强制执行,然后企业你可以进行后续的诉讼,如果后续诉讼改判则劳动者退回金额并支付利息,如果能证明劳动者有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的双倍返还。

我的理由是三点,一是企业相对于劳动者是强势主体,占用一定资金对企业的影响远比劳动者缺少这部分资金的影响小;

二是可以推动企业尊重劳动者权益,尽量避免进入仲裁,而不是想着靠长时间的诉讼拖垮劳动者,同时让劳动者在跟企业沟通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更多底气,也不用因为陷入长时间的维权影响生活质量;

三是也保障了企业的利益,甚至规定了劳动者对企业的惩罚性赔偿,这样也避免有个别劳动者无理缠诉,漫天要价,你要的多万一回头改判,你赔的利息还多,这样劳动者也会更加务实。

至于我这个想法行不行,欢迎大家讨论。

以上就是我对女HR扬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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