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1月28日在被告处接受“微创介入溶栓通脉治疗”治疗静脉曲张感染基因2A型丙肝病毒。2014年10月8日的《赔偿协议书》明确被告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306621.3元,不包括残疾赔偿金。
2016年11月1日,双方再签订第三次后续赔偿协议书(Ⅰ)。王某某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7月19日入住G市某医院、D市某医院9天、10天,30天治疗恶性肿瘤,经保险支付16402元,2022年9月1日,王某某死亡,死亡原因载明,呼吸衰竭,恶性肿瘤消耗。遗体存放于G市殡仪馆。
二、患方观点
死者因丙肝导致出现合并症恶化为肝癌,被告应对死者的死亡结果负责。同时根据死者与被告在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第四条、第九条及《关于G市XX保险门诊部群体性医院感染事件患者及家属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二条;
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尸体存放费等费用。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17719.4元。
三、医方辩称
原告主张死者王某某因病去世的后果是在答辩人处治疗静脉曲张而感染的基因2A型丙肝病毒所致,在无有效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对死者王某某在被告处感染丙肝病毒的事实不持有异议。经治疗,王某某丙肝病毒检测已达到病毒学治愈标准。
所以,2014年10月8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306621.3元。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建立在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与其生前感染过丙肝病毒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作出公正判决。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岩,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因肝癌死亡与其在G市某门诊部感染丙肝病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2013年确诊丙型肝炎,治疗后2014年盛京医院影像学示肝硬化,超声示肝损伤,2015年、2016年、2022年多次查抗HCV抗体阳性,患者肝硬化与丙肝病毒感染直接相关。
患者于2022年5月于G市中医院行上腹部MR提示:“肝内多发占位”。6月2日医方行“经皮肝动脉造影及恶性肿瘤动脉载药微球治疗化疗灌注栓塞术”肝穿刺病理诊断:肝细胞癌。
患者由肝炎肝硬化发展成肝细胞癌,与其在医方感染丙肝病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主要为宜。
五、损失计算
1、王某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根据双方间《第三次后续赔偿协议书(Ⅰ)》由保险进行替代赔偿,故应予算入总额后按责任比例进行核减。营养费在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已约定应予赔偿,故本院按住院期间保护。
2、护理费按其住院期间参照L省2023年全体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予以保护。
3、王某某住院时已72周岁远超退休年龄且原告未提供王某某误工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保护。
4、T市鉴定产生的交通费根据必要性原则于交通费中保护,根据本案案情,交通费酌定保护2000元。
5、被告已在赔偿协议中对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重复保护,但按填补原则保护。王某某死亡后,其遗体暂存放且现仍处于存放状态中,未进行丧葬,故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不予支持。
6、同理因王某某遗体处于存放状态,原告未向本院提供遗体存放已缴费证据,故本院无法保护。
六、庭审意见
本案王某某在被告处诊疗因被告违规操作感染丙肝病毒,发展为肝硬化,终恶化为肝癌死亡,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对王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死者王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经计算,核减16402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合计296983.55元(447702.21元×70%-16402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3月15日判决,被告G市医疗门诊部承担70%责任,给付原告王某岩损失合计296983.5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