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学生与怀孕女老师互殴,丈夫持螺丝刀捅伤学生被索赔10万

雪峰说法 2024-08-05 23:02:46

“令人震惊!”湖南永州,一名初二男生在上课期间,与怀孕女老师发生口角,女老师训斥无果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女老师丈夫闻讯赶来,非常愤怒,竟手持螺丝刀刺向该名男生。事发后,男生家长报警,并索赔10万元。

这天,张老师像往常一样给初二的学生上课,谁料在上课期间,男生小刘多次与同学嬉戏打闹,严重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

张老师要求小刘立即停止干扰行为,否则将做出处分,可小刘却不以为然,依旧我行我素,将老师的话当成耳边风。

张老师已怀孕6个多月,行动和说话都极其不便,见小刘屡教不改,她非常生气。随后,她当着学生的面,严厉批评小刘。

哪知,青春期的小刘,性格十分叛逆,当即目露凶光,与张老师顶嘴。张老师气不过,拿着一条尺子打了小刘一下,以示惩戒。

可小刘却感觉自己失了面子,狠狠的对张老师进行推搡。为保护胎儿,张老师连连后退,可小刘却没有停止暴力行为,仍旧步步紧逼。

之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一些学生上前劝架,另有一些学生赶紧报告给校领导。校长闻讯赶来,大声呵斥双方的行为,事态才得以平息。

不料,张老师却感觉到很委屈,于是打电话给丈夫谭某诉苦。哪知,谭某悄悄进入学校,找到小刘后,质问他知不知道张老师已经怀孕,为什么还要刺激她?

小刘还是一副傲慢的姿态,说:老师了不起啊?听了这话,谭某非常愤怒,从口袋掏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猛然向小刘的头部和左眼上角刺去。

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傻了周围众人,连小刘都没想到,谭某居然会持械伤人,顿时没了刚才的傲慢,之后倒地痛苦呻吟。

谭某仍想进一步行凶,几位老师发现后迅速上前阻止,合力将他制服,并报警求助。现场鲜血淋漓,小刘双手捂住伤口,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担心丈夫会负刑事责任,张老师赶紧前往医院,为小刘垫付2000元医药费,不过,这点钱对于小刘的伤情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据小刘父亲讲述,儿子的伤口被螺丝刀划开约1厘米的口子,血管和骨骼清晰可见,让人心疼,截止目前为止,治疗费已经花费1万多元。

小刘今年才15岁,在学校犯错可以投诉其家长,但张老师夫妇均不可以动手打人,尤其是谭某,突然持螺丝刀伤人的行为,不可接受。随后,小刘父亲要求谭某赔偿10万元。

常言道:子不教,父之过!小刘作为一个初中生,就敢对老师实施挑衅,实属叛逆之至。可是,张老师也缺乏教学经验。

怀孕的妻子与学生发生冲突,谭某身为丈夫,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制社会,岂能为泄私愤而持械伤人?况且小刘还只是一个学生。

根据《中小学惩戒教育》第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是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与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这起事件中,小刘对张老师实施暴力行为,固然有错,也应当交给警方处理,谭某没有权力对他人动用私刑,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报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难看出,谭某必须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此外,他还必须为这起伤害事件进行一定民事赔偿。

由于小刘实际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警方将不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主要以口头教育为主。

不过,小刘父亲索要10万赔偿的行为,纯粹无稽之谈,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不会得到相关部门支持。

殴打他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更何况还是动手伤害一个未成年人,谭某的行为,在社会上影响十分恶劣,法绝不容情。

尊师重道,是每一位学生的基本道德。小刘的莽撞行为,让大家看到家庭教育的缺失,倘若父母不能在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继续过度溺爱,也必然会耽误孩子的一生!

最后,对于小刘父亲索要10万赔偿一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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