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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其按时参加了庭审,但原告却未能按时到庭,被告等了一段时间原告到庭后才开庭。对此,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被告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故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其有关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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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为合法有效专利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原审法院判决的法律责任是否恰当;(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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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审法院判决的法律责任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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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龙轩琴行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其按时参加庭审,但冯敏德却未能按时到庭,龙轩琴行等了一段时间冯敏德到庭后才开庭。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龙轩琴行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故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其有关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轩琴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龙轩琴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何正玲
审 判 员 郭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佟锡尧
书 记 员 刘志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