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搭伙做饭被罚15万!工友合伙做饭也有错?

马二历史趣闻 2024-09-25 06:39:02

虽然随着科技化的大力发展,很多岗位已经被机器替代。但机器并不是万能的,很多岗位依然需要人工。

例如,我们住的楼房,在建筑之初,需要大量的农民工从事一些体力劳动,农民工薪资微薄,且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承担着一个家庭的重担,所以他们在衣食住行方面则是能省就省。

近日,就报道出一则新闻,一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为了节省伙食开支,合伙做饭,却被处以天价罚款,工友合伙做饭也有错?

【案例摘要】

某地建筑工地,由于地处郊区,附近基础设施不完善,加之这家建筑公司是第一家在此处开发的公司。建筑工人想要吃饭,就要搭车前往市区,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搭车费也是一笔开支。

为了节省开支,工人了举行了一次工人会议,经会议讨论决定,选举出了一名厨艺较好的工友,由他掌勺,其他工友提供蔬菜。这样不仅省时省力,而且节约时间。

可惜好景不长,由大家建设的集体食堂,竟不知被何人举报给了市场监督局。后市场监督局经过调查,认为该集体食堂没有任何资质,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备。

经讨论决定,市场监督局对该集体食堂负责人张师傅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这个结果,不仅张师傅及工友不能接受,就连广大网友也纷纷为建筑工人打抱不平,市场监督局的做法合理吗?张师傅及工友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下本案中的法律问题。

【以案释法】

市场监督局的处罚合理吗?是否可以处罚张师傅?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本案中,工友经讨论所建设的集体食堂,其主要功能是为工友提供一日三餐,并不对外营业,并且,蔬菜都是由工友集资所买,且张师傅只是代为做饭。

相当于,之前工友每个人单独做饭,现在大家合到一起做饭,是合作的性质,并不属于服务业的范畴。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农民工对法律认识的范畴。

在农民工的认识中,集体食堂所存在的意义只是为了大家方便而已,是出于大家友好互助的目的。执法机关也应将其目的考虑其中。

而且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做出处罚决定,是不合理的。

因为《食品安全法》适用法法律主体是依法进行登记的商家,而集体食堂只是大家为了方便,以合作方式做饭,并不是经营者,不受《食品安全法》约束。

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不合理的。

面对高额罚款,张师傅及工友又该通过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集体食堂做出15万元处罚的行为,也就是法律所说的行政行为。

对于相关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若当事人不服,有两种方式可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其一,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张师傅如若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层机关去申请重新处理。

所以,张师傅及工友可以向所在市市场监督局申请复议。

而对于集体食堂的处罚不属于上述行政行为,张师傅及工友也可以直接采取第二种方法。

其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做出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判决做出机关撤销决定。

所以张师傅及工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还有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是不可以去直接去法院起诉的,是需要经过在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行为呢?比如说两人之间存在土地确权纠纷,若是两人都对处理的结果不满,则不可以直接起诉,需要先经过上级机关处理,才可以起诉。

【总结】

从上述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不仅是行政机关执法僵化的问题,还有建筑公司一味地节省成本,忽略农民工生活保障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在执法方面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应该给相关行业制定出合理的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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