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中创新航 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针对宁德时代及其他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湖北省和江苏省高等人民法院提起四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达到 10.07 亿元。
在中创新航提起的四项诉讼中,索赔额最高的一项涉及“液冷板式电池模组”专利,该诉讼针对宁德时代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称,两家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中创新航同时要求宁德时代赔偿其经济损失5.6亿元及200万元维权支出。另外三项专利诉讼中,被告方除宁德时代外,还包括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四川时代以及汽车制造商阿维塔和极氪的汽车销售公司。所涉专利包括“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电池组及电池装置”以及“一种电池包”。
这并非双方首次交锋。据记者梳理,自2021年7月起,宁德时代已对中创新航发起了多起专利诉讼,索赔总额超7亿元。从目前结果来看,双方在多起诉讼中互有胜负。
四起诉讼内容如下:
案件一:专利名称: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
专利号:202210155731.8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202210155731.8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5 亿元。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 200 万元。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二,专利名称:电池组及电池装置
专利号:202210302091.9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202210302091.9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5 亿元。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 200 万元。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三,专利名称:液冷板式电池模组
专利号:201820895186.5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技术研究院 (江苏) 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201820895186.5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5.6 亿元。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 200 万元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四,专利名称:一种电池包
专利号:202222803519.6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请求法院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2222803519.6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请求法院判令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2222803519.6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4 亿元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 100 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