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四川泸州,男子半夜想吃鱼,竟然冒着大雨去别人的鱼塘“借鱼”,谁知脚底一滑,跌入鱼塘,再也没有起来。其家人万分悲痛,将鱼塘的承包者告上法庭,索要72万赔偿款,他们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来源:今日说法) 官海是个农村人,为人勤快老实,种了大半辈子庄稼,可惜只够勉强度日,除了日常生活开

运良说是非 2024-04-22 15:11:26
“天理何在!”四川泸州,男子为了存点养老钱,他掏空家底承包了一片鱼塘养鱼。谁知,就在鱼儿准备收获时,同村的村民竟然趁晚上下暴雨,去他的鱼塘偷鱼,却不小心掉进鱼塘,再也没有爬起来。村民的家属十分伤心,向男子索要72万赔偿金,男子拒绝,被告上了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今日说法) 这天,官海正准备去自家鱼塘喂鱼,突然一个村民上气不接下气地跑来大声说:“大海,出事了,你鱼塘里淹s了个人,你赶紧去看看吧。” 官海闻言大惊,赶紧往鱼塘跑去,警察早已在那里进行案情侦察。 死者正是本村的村民文大利,据其妻子叙述,前一晚文大利一晚未归,她寻而不见,第二天天一亮就赶紧报警了。结果警察在鱼塘边发现了文大利遗体,现场还有鱼网和其它捕鱼工具。 警方调出了监控录像,还原了文大利溺水的整个过程。 事发当晚,狂风大作,电闪雷鸣,下着大暴雨,所有村民都紧锁门窗在家休息,而文大利却拿着鱼网,冒着大雨出现在了官海的鱼塘边。 他蹲着摆弄渔网,在站起来时,突然一个重心不稳、一个踉跄,跌入了鱼塘里。他奋力挣扎,多次努力想要爬上去,可惜由于暴雨,塘边湿滑,又没有支撑物,他失败了,他在水里扑腾了几下,然后沉了下去。 警方看完监控,结合周边环境,认为文大利的s亡跟他人并无关系,便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谁知文大利的家人不干了,他们认为文大利的s和官海脱不了关系,要求官海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共计72万元。 听闻此事,官海瞬间老泪纵横地说:“明明是他来偷我的鱼自己掉下去的,却要我赔偿,这还有天理吗?” 官海是农民,在田间劳作了大半辈子,却没能存下养老钱。 随着年龄增长,他对耕种农田有心无力,经过慎重考虑,他决定养鱼。 凭着一股韧劲儿,他靠着自学和拜师,终于学会了养鱼。 没想到,就在即将收获时,却遭遇此等无妄之灾,他泪崩了。 官海拒绝赔钱,双方发生了争执,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文大利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官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官海赔偿他们72万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文大利的家属称,鱼塘是官海承包的,但他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文大利路过他的鱼塘时,不慎溺水而亡,官海存在过错,涉嫌侵权,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官海认为文大利的家属所言不实,据监控显示,当时天降暴雨,鱼塘路面湿滑,又是大晚上,文大利并不是路过,而是想去偷他的鱼不慎落水导致身亡的,与自己无关。 再者,自己生活在农村,鱼塘为自己个人承包,没有义务安装防护栏杆,也从来没有看到过谁安装防护栏,按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也不合理。 他认为自己没有义务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他与文大利的s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因此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官海作为鱼塘的承包者,对鱼塘有监管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鱼塘边的塘泥遇到雨大的情况下,可能会给他人带来的危险性,是具有可预想性的。而官海并没有在鱼塘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涉嫌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的受害人文大利,其身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长期居住在鱼塘边,显然他对雨天在鱼塘边的危险性是熟知的,但他仍铤而走险,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下雨天独自来到鱼塘边捕鱼(偷鱼行为不在本案讨论范围),导致跌落水中溺亡。他需要为自己的s亡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文大利为自己的s亡承担90%的责任,官海承担10%,需赔偿文大利家属7.2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下达后,官海严重不服,他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没想到,二审法院有了不同的见解: 鱼塘边并不是文大利的回家必经之路,且其s亡原因为雨天自甘冒险去鱼塘偷鱼所致,与他人无关。 官海的鱼塘并没有对外开放经营,不适用于民法典第1198条中规定的“经营者”范围。他没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文大利家属的全部诉求。 法不能为不法让步!让我们为二审法官的秉公执法点赞!(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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