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没有购房资格,但付了首付,我怀疑你想卡bug……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6-19 10:20:33
基本案情

A公司(出卖人)与B某(买受人)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B某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房屋,该商品房总价款为4943200元。

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或之前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4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1983200元,余款人民币296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因B某购房时没有购房资格,预售合同附件补充约定:买受人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并知悉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策,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及家庭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策,买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如前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不能办理网上签约、不能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或政府有关部门告知出卖人买受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承担购房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B某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1983200元,因受北京市限购政策影响,B某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一直无法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预售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

故B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预售合同,A公司返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裁判

终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第一项合同解除和第二项返还已支付房款,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A某应否支付A公司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A某签署《延期办理网签及备案事宜的申请及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获得合法有效的购房资格并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并承诺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该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

A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取得购房资格,构成违约。就此,A公司依约享有解除权。A公司在A某逾期之日即应当知晓A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其公司在民法典施行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A公司的解除权已消灭。

在A某提出解除合同且双方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的情况下,A公司依据其行使解除权情况下的违约金条款向A某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

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A公司订立合同中的过错、未行使解除权对其所述自身损失的过错以及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在未支持A某要求A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同时,亦未支持A公司要求A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本案中,B某与A公司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B某不具有在北京市购房资格,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及附件无法继续履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其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不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仍与A公司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并签署承诺书,存在过错。

A公司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首先审查购房人是否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是否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A公司公司明知B某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仍与其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亦有过错。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没有购房资格,但付了首付,我怀疑你想卡bug……

0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