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销非本单位员工的旅客运输费、住宿费等差旅费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增值税的抵扣。
现行政策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也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也就是说,非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用工除外)的差旅费(如火车票、飞机票等),即使标明了旅客的个人信息,也不能计算抵扣增值说。
对于报销非本单位员工的住宿费用并没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类似的规定。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应当区分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受托方承担的住宿费,则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合同并未约定是由接受服务方承担,接受服务方是基于人情世故,代为个人承担的费用则变成了交际应酬费,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企业报销非本单位员工差旅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服务,合同内容明确包括接受服务方承担差旅费,那么接受方根据合同据实报销的旅客运输服务费、住宿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2、如果合同并未约定是由接受服务方承担的差旅费,则属于交际应酬费用,这类费用一般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报销非本单位员工差旅费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无关,则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相关建议:
在签订合同时,将委托单位外派人员出差费用包含到服务价格之中,好处在于:一是外派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名正言顺在委托方抵扣;二是受托方可以名正言顺的全额税前扣除,同时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税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