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清算组成员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研究
引言
公司注销后,公司尚未履行完毕此前与债权人签订的相关合同,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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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号: (2021)苏02民终1702号】
被告公司四月初已成立清算组,但仍于四月底与原告签订品牌合作协议(特许经营),被告于7月注销。原告店铺于7月开店,12月关店。
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品牌使用费、律师费等,理由:
1成立清算组后与原告签订协议,合同履行期内注销公司,属预期违约(被二审法院支持,认为属于预期违约中的明示违约)
2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损失
3被告公司已清算,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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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
1合同有效(依据一审法院观点:虽然《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该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
2清算组已履行了清算应做的程序性义务,故无需赔偿3对其所列款项,有一部分并非由被告公司收取的,有些款项如设备款,原告已转卖,律师费:对方需证明原告有违约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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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
1合同有效
2商标权虽有层层转授权,但不影响被告正当使用,被告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3原告不是被告公司债权人
故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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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明:
一审笔录记载:
被:原告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目的是想让原告承认原告以自身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与被告无关。)
审:被告决定注销后准备如何与原告进行合作 被:已告知原告与第三方(第三方与被告公司有2个股东有重合)签合同
审:现在品牌由谁在经营 被:第三方
审:如何告知原告重新签合同 被:电话 原:从未告知过原,且知晓原起诉就单方停止了对原告门店产品的更新及培训(即品牌支持)
审:本案合同有无解除 被:原告因自身原因(因门店人员不够,无心经营)与被提出解除
原:从未以此理由。因被告注销,主体不再,提出过解除。第三方公司无资质,故不愿签约
审:被告7月注销后,是谁在履行合同义务?原:有个店长联络过,但不知晓是哪家公司
审:双方签合同时,被已经决定清算,合同如何处理,当时被公司如何安排的?被:以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角度回答(转到第三方是因公司战略调整,开店选址是由第三方公司指导,第三方公司概括承受合同,不存在没有主体提供相应服务)
(注:法官问题以签订合同后,被告进行清算,无法履行后续义务的观点来询问,与争议焦点一相对应,其实已经表明了倾向性,即:被告明示违约。第三方的接盘观点法律上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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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有违约行为
成立清算组后签订合同,属于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明示违约
二、被告违约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
被告对于品牌使用费只是一再强调,不存在违约。
(**但其实可以再增加第二层代理意见(当然需要被告当事人同意)就是假使法院认定存在违约。那使用费也应该做相应的,按比例扣减。)
关于品牌使用费。法官用了数学公式:被告应返还费用=已交商标使用费-(已使用月数÷整个合同期月数)*已交商标使用费。
三、清算组成员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合同项下债权属于被告公司的已知债权。清算组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也未对本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算。即将公司违法注销,损害了原告在合同项下的债权,清算组成员应当连带赔偿原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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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超哥点评
?为何一审时原告诉请未主张违约金
可能是因为其诉请里主张了商标权对方属于欺诈,
合同因违约被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无违约责任的问题,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范畴。
如果主张欺诈,就不能主张违约金。如果主张违约金,就不能主张欺诈,只能二选一。诉请毕竟是包括品牌时使用费等一系列费用;不过主张欺诈真的成立的话,当然对于这一系列的费用追讨是有好处的。
关于商标使用权,法院认为,虽然有一系列的转授权,但不影响原告合法使用商标,商标权利人也事后追加授权被告公司使用,所以原告主张商标侵权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原告属于被告公司债权人。一审法官竟对此不予认定,无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