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办教师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他们的诉求是提高生活待遇。民办教师当时的基本情况和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呢?本文通过查阅整理资料,还原当时基本情况。
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农村教师队伍以民办教师主,据《蒙阴县志》记载:到1978年,全县共有小学教师2600多人,其中民办教师占73%;中学教师1700多人,其中民办教师占11.1%。1978年至1984年4月,蒙阴县对全县的民办教师进行了3次整顿,辞退民办教师985人,同时把186名优秀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79年至1985年,先后有175名民办教师考取了中专,毕业后均回本县任教。
建国初期,民办教师待遇,实行民办公助,以民办为主,后来公助部分逐渐增加。1956年,全县有7名民办教师,其中除有3人是按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由社、队发给工资外,其余4人由所在单位记工参加分配,并由国家发给适当补助。1959年11月后,实行工分加补贴的办法,教师的收入稍高于同等劳动力。1971年以后,公助部分有所增加,民办小学教师每月6元,民办中学教师每月9元,均交队2元记同等劳力工分。1974年,公助部分大幅度增长,每年每人156元,交队96元,参加分配。同年国家规定,民办教师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女教师产假,补助照发,工分照记。1979年后,公助部分又有增加,中学教师每年210元,小学教师170元,并发给副食品补助费每月2.5元。1982年,国务院、教育部下达了《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办法》的文件后,小学教师增加到每月19元,中学教师每月22元。1985年6月,每人每月又增加补助费1元。调出本村任教在校就餐的民办教师,每月发给伙食补助费1.5元。1987年10月,中学民办教师增加2.5元,小学民办教师增加2元。从1987年始,全县大部分乡镇从教育附加费中,开支民办教师工资,依据评定,每月发给30元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