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1.法院

王培聊社会 2025-03-24 00:25:35

最高法: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1.法院向被告邮寄开庭传票的快递单号查询结果显示“妥投,本人签收”。邮寄送达的判决书被退回,退回的邮件改退批条上注明“拒收”。据此,被告在已收到开庭传票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同时,其拒收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当事人可约定,也可不约定,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即依法产生,并要偿付给出借人。故即使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的,仍应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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