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执行人的账户被冻结期间第三人误汇入款项的,可否使该“误付款”符合种类物

王培聊社会 2025-03-23 23:25:31

最高法:被执行人的账户被冻结期间第三人误汇入款项的,可否使该“误付款”符合种类物特定化条件并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1、本案诉讼标的物为银行存款,其本质是货币。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备占有即所有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可直接根据银行账户名称判断存款的所有权人。法院判决认定第三人基于案涉存款误汇而与被执行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该第三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2、第三人关于案涉银行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期间有收款记录,“误付款”具备被区分的条件,符合种类物特定化的特点,不应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主张,于法无据。3、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院判决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并无不妥。当事人关于该规定仅适用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张,不 能成立。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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