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在火腿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作为防蛆和蚊

君旭和趣事 2025-03-23 01:11:11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在火腿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作为防蛆和蚊虫叮咬手段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彭某某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同时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彭某某自2018年起在其家中冷库为周某、彭某成等人提供腌制服务,包括腊肉、火腿和猪脚等猪肉制品。为了防范在腌制和储存过程中肉类产品被蚊虫叮咬及生蛆,彭某某竟然采用稀释后的敌敌畏进行喷洒处理。2024年6月,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从彭某某处取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多个样本中含有敌敌畏成分。经深入调查和取证,同年11月,案件被移送至会泽县公安局侦办。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使用敌敌畏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专家指出,敌敌畏是一种有机磷杀虫剂,对人体有剧毒,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长期摄入含有敌敌畏的食品会导致神经系统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购买食品时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产品。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这起案件能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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