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美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自2025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间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