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用900天为中毒身亡爱犬等一个公道##律师说法#
宠物投毒案件的量刑畸轻问题,本质上是法律对动物生命权保护滞后与社会情感需求间的尖锐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将宠物视为“财物”的定位,使得此类案件常陷入“价值论罪”的困境。
根据我国《民法典》,宠物被明确归类为“个人财产”。这意味着毒杀宠物在法律上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赔偿标准通常仅限市场价值(如购买价格),而无法覆盖主人的情感损失。例如,若一只普通犬只市场价仅千元,即便主人视其为家人,法律也难以支持高额精神赔偿。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需满足两点:主观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嫌疑人明知氟乙酸的毒性仍投放于小区,符合主观故意;而公共区域投毒可能威胁居民安全(如毒物扩散、他人误触),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也足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