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概念的错误,又称涵摄的错误。例如,A将B的笼中小鸟放出,但A认为其行为不

秋蝶看案件 2025-03-16 05:25:19

1.法的概念的错误,又称涵摄的错误。例如,A将B的笼中小鸟放出,但A认为其行为不属于“毁坏财物”。此时,不影响A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故意。再如,误认为共同占有的财物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2.事实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中必考且非常晦涩的一个考点。但请注意,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无须作为事实认识错误来处理。例如,A本来想使用钱包中的伪造的信用卡,但客观上使用了他人真实的信用卡来骗取财物的,对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没有任何影响,不必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3.因果关系的错误包括三种情形: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推后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只是对结果的认识的附属内容。至于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则更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总之,因果关系的错误的三种情形,都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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