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男子花3000元在微信上购买了一只鹦鹉,鹦鹉按约定时间到货后,男子发现

大道至简悟真谛 2025-03-11 19:34:31

安徽芜湖,男子花3000元在微信上购买了一只鹦鹉,鹦鹉按约定时间到货后,男子发现鹦鹉活蹦乱跳的,没问题,就直接向卖家反馈满意。卖家本以为交易就此完成了,岂料,20分钟后,男子告知卖家鹦鹉飞走了,还埋怨他没包装好,要求他退还3000元。卖家怒怼:你自己不小心把鹦鹉放飞了,关我什么事?男子不干了,将卖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3000块,并承担运费160元。法院经两审,这样判了。 2023年5月19日,于先生闲来无事,刷微信朋友圈,突然映入眼帘几只漂亮的鹦鹉图片,于先生瞬间来了精神,赶紧小窗口联系卖家。 原来,于先生是个养鸟爱好者,有两三年的养鸟经验了,尤其对鹦鹉情有独钟,他认为鹦鹉训练好了,还会说话,能给他解闷。 卖家见有财神爷找来,无比热情,把他手里的鹦鹉图片,都一一发给了于先生。 于先生也是个爽快人,很快选种了一只最合眼缘的,并向卖家询问了价格。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3000元成交,于先生在微信上把3000元转给了卖家。 卖家收到款后,告知会准时给于先生发货,让他放心等待。 接下来的几日,于先生天天盼星星盼月亮,盼着他的鹦鹉到货。 终于,在5月25日,快递小哥将他心心念念的快递送来了,他迫不及待的赶紧拆箱,打开箱后,于先生发现鹦鹉活蹦乱跳的,賊欢实,心里甭提多开心了。 他赶紧到微信上,告知卖家,应鹦鹉收到了,比期待中的还要满意,果然不出所望。 卖家收到于先生的反馈后,悬着的心,也放下心来,毕竟鹦鹉是活物,中间极有可能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买家满意,这单就算完成交易了,剩下的养护就看买家的本事了,和他们没关系了。 也许是乐极生悲,于先生在向卖家反馈完情况后,仅仅过了大约20分钟,发生了戏剧化的一幕。 那只鹦鹉可能是因为到了陌生环境,在笼子里拼命的扑腾,竟把笼子盖扑腾了起来,从笼子里面飞了出来。 于先生发现后,已经为时已晚,鹦鹉在屋子里向无头苍蝇一样,四处乱飞乱撞。 鹦鹉在上面飞,于先生就在下面追,可他根本证抓不到鹦鹉,场面滑稽又搞笑。 岂料,好巧不巧的,于先生的母亲正好开门进屋。 没等于先生反应过来呢,鹦鹉就趁机从门缝里飞走了。 于先生见状,赶紧追了出去,可是外面天高地远的,哪能抓得住鹦鹉啊。结果,鹦鹉就在他眼皮底下溜之大吉了。 这只鹦鹉可是花了他3000块大洋买的,就这么付诸东流了,他甭提多心疼了。 他越想越气,都怨卖家没把盖封好,才出现这样的后果。 于是,他赶紧找卖家讨要说法,卖家听到这一情况后,认为他很冤枉,明明是于先生自己不小心把鹦鹉搞飞了,怎么能怪在他头上呢! 可于先生坚持认为是卖家的责任,他要求卖家退还3000元,和160元的运费。 卖家表示,鹦鹉飞走了他也很遗憾,但是他们已经完好的将鹦鹉送到了于先生的手里,并且于先生已经反馈满意,他们的交易已经完成,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拒绝了于先生。 于先生不服气,一纸诉状将卖家起诉到法院。 1、于先生坚持认为是卖家没包装好,导致鹦鹉飞走,卖家应该承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于先生一口咬定,是卖家的疏忽大意,未包装好,导致鹦鹉飞走,造成了他的财产损失,卖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退还3000余元和160元的运费。 卖家辨称,于先生已经完好的收到货了,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完成,他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鹦鹉飞走,是于先生的个人行为,不能揪着他不放。 2、法院调查后发现,于先生收到货后,已经将鹦鹉控制,导致鹦鹉飞走的直接原因是于先生母亲突然从外打开房门,而不是卖家未包装好。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鹦鹉飞走,于先生应当自行承担鹦鹉损毁、灭失的风险,不应该将责任推到卖家头上,卖家已经完成合约,尽到了将鹦鹉安全、完好的送到于先生手里的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于先生的全部诉求。 3、于先生不服,提起去上诉。 二审调查发现,于先生已经找到了鹦鹉,并自愿无偿的把鹦鹉留给捡到的人。 也就是说,于先生因鹦鹉丢失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就已经不存在了。 在此基础上,于先生继续追究卖家的责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二审直接驳回了于先生的诉求,维持原判。 于先生在找到鹦鹉后,将其送给了捡到鹦鹉的人,随后,他却装作不知情,要求卖家退钱,甚至将此事起诉到了法院。这种行为实属过分。不得不说,这位卖家贪上这样的买家够倒霉的了,好在,法院公平公正,最终还卖家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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