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在某平台,联系了一灭鼠师傅,双方约定,1400元5次上门灭鼠。女子私下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了对方。师傅第一次上门,就在女子家逮住了一只老鼠,随后,女子家一直未出现老鼠。女子要求师傅退还剩下的4次服务费用,师傅说再观察观察,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女子在服务单上找到了一个电话号码,打过去以后,对方称接替了先前师傅的工作,但对方只愿退还300元钱,称先前的服务已经终止。女子很气愤,花1000多元就抓住一只老鼠,这不是坑人呢吗?
2023年7月,郑女士搬进新居不久,发现厨房柜子里有老鼠。投了老鼠药也抓不住,她便在某平台上联系了一位姓赵的灭鼠师傅。 赵师傅穿着工作服,出示了公司营业执照,说郑女士家80年代的老房子至少要处理四五次并消毒杀菌,按次收费贵,建议一次性付5次服务费 ,共1400元。郑女士同意了,私下微信付款。 随后赵师傅开始消杀,一小时后逮到一只死老鼠,此后,郑女士家再无鼠患。
一个月后,郑女士想退剩下4次的服务费,赵师傅说再观察观察。
直到去年4月、今年2月,郑女士多次联系,却再也联系不上赵师傅。 郑女士按《有害生物防治报告》上的电话打过去,余师傅说接手了赵师傅的活,但3月6日却告知郑女士无法退款,称服务已终止。
郑女士联系公司,公司却称赵师傅和余师傅都不是员工,服务单没盖章,正常工单都有章。 余师傅解释,他们是个体接活,以前和公司合作,用的是以前公司留下的工单。
余师傅还称灭鼠一两次也能完成,赵师傅技术好,用无药诱捕,郑女士误会成必须上门5次 ,另外,服务单上没体现出赵女士的说法。
最后,余师傅也作出了让步,称他们有两年质保,愿意退200元,郑女士要求退一半,最终双方协商退300元。 郑女士感叹,这只价值1000多元的老鼠是个教训,以后购买服务要走正规平台,不能私下给个人了。
1、赵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表明口头合同是合法的合同形式之一。
本案中,虽然赵师傅未与郑女士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但是口头成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强调当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善时,需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弥补措施及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因始终未联系上赵师傅本人,余师傅解释称,赵师傅技术好,上门一两次就能将全部将老鼠消杀,当初赵师傅口头上和郑女士说,如果麻烦的话要上门3到5次,不麻烦就1到2次,郑女士理解为必须上门5次。
如果,赵师傅确实是这么承诺的,只因郑女士理解错了,那么,赵师傅的行为就不构成违约。
反之,事实如郑女士所说,赵先生确实承诺是5次的服务费是1400元,那么,赵师傅的行为构成违约,郑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责任,或要求退款。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无法证实郑女士所说是否属实,事情还要看赵师傅本人是作何解释的?
但无论如何,赵师傅躲着不见,不是该有的态度。
2、郑女士是否有权追究公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公司负责人称,赵师傅和余师傅都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
但是赵师傅在第一次上门,还穿了其公司的工作服,并出示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用的服务单也是该公司的。
后续发现服务单上没有公司盖章,如果赵师傅出示的营业执照也是复印的,那么,此事就是赵师傅的个人行,和公司无关,公司不需要负责。
反之,公司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3、当时平台上灭鼠服务收费是300元一次,郑女士为了省下一些钱,选择花1400元私下与赵师傅交易5次服务。
这样算下来,1000多元只抓住了一只老鼠,郑女士肠子都悔青了!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
信源:潇湘晨报—2025-3-9(花1400元抓到一只老鼠,杭州女子感叹:这只价值1000多元的老鼠也是一个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