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哥哥和装修队签订28万的精装修合同后,她就去拿钥匙。女子以为自己的房子

落叶随风呀 2025-03-09 11:17:19

湖南,女子哥哥和装修队签订28万的精装修合同后,她就去拿钥匙。女子以为自己的房子是三单元102,就让物业把钥匙交给她,以便带装修队入住。物业表示:“你们的房子是二单元102呀。”但最后物业拗不过女子,还是将三单元102的钥匙给了她。 结果装修队完成70%的装修进度时,三单元102真正的房主来了,这才发现房子真的装错了。女子只给了装修队2.3万元,其余款项没了下文。最后,装修队将女子、物业以及三单元102真正的房主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剩余款项。 素材来源于:百姓关注 罗玲接到妈妈的电话,妈妈说:“女儿啊,你先到门卫那里把新房的钥匙拿到,等一会儿你哥哥和装修公司签完合同,他们就过来了。” 罗玲直说道:“好的妈妈,我马上就去拿钥匙,我们是不是三单元102呀?” 妈妈想了想,说:“是的,就是三单元102,你去拿到钥匙后就在门卫那里等一下他们。你哥哥和装修方确定了28万元的精装修,到时候你把他们带进屋内,我们就可以不管了。” 于是罗玲就来到门卫处,让保安将三单元102的房钥匙给她。 门卫让罗玲报出名字,最后说道:“你们的不是二单元102吗?” 罗玲心想自己刚刚都和妈妈确定过了,不会错的,便说:“你就把三单元102的房钥匙给我吧。” 门卫看罗玲如此肯定,心想是不是自己弄错了,于是就直接把三单元102的钥匙给了她。 最后等哥哥带着装修工过来后,罗玲就将他们一并带到了新房,把钥匙给了对方,让他们一定要按照合同内容来装修。对方说:“没问题,我们装修都会尽心尽责的,到时候一定会让你们满意。” 不过,当装修进度推进到70%的时候,突然有一对夫妇进入了新房内,说:“你们在干什么?为什么在我的房子里面搞装修?” 这时工人们吓了一跳,说:“这不是罗玲她们的吗?怎么就成你们的了?你是不是走错了?” 对方说:“我的是三单元102,我叫胡先生,你们去门卫那里问一问这房子到底是我的还是别人的?” 装修方赶紧联系罗玲,说:“你们房子里面来了一对夫妇,说是他们的,到底这套房子是你们的还是他们的呀?” 罗玲这时心中咯噔了一下,自己拿钥匙的时候,门卫就说过这个事情,是自己执拗地说三单元102是自己的,难道真的弄错了? 于是罗玲以及妈妈和哥哥赶紧来到了新房处,再找门卫确定,后来才发现这房子是真的装错了。 事后他们就不出面解决了,因为装修到了70%,他们只付了2.3万,觉得这后续也不关自己的事情了,既然给胡先生装修了,那就应该胡先生去支付后续的费用,自己这2.3万元就算扔了吧。 但胡先生心想,自己买的新房得按照自己喜欢的风格来,现在给装修到了70%,还让自己怎么改?自己不让他们赔偿就好了,不可能付装修工后续的钱。 而装修工现在骑虎难下,28万的装修费现在至少装到了十多万了,却只获得了2.3万,这笔损失找谁来付啊?又不可能一气之下将这些装修全部拆除,到时候那才是真的一分都拿不到,所以装修的房子他们没有动,直接将物业、罗玲一家以及胡先生告上了法庭。 装修方称,自己给胡先生已经装修了70%,虽然和他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他在这基础上继续装修完工、入住了,那么前期的这笔费用,应该他来出。 另外,这次房子装修错误也是罗玲他们一家造成的,所以这笔损失他们也应该承担一部分。 还有就是物业方自己的工作做得不到位,当时如果更加细心确认罗玲所说的三单元102不是他们的房子,就不会有后续的问题,所以他们也应该承担责任。 最后,判决罗玲过错最大,再支付装修工八万元。胡先生虽无过错,但是是获利方,支付装修方59700元。至于物业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对方不愿意协商解决,所以装修方和物业的问题还要进一步调解。 1、女子在领取钥匙时,物业已明确告知房屋信息存在差异,可她仍坚持错误信息,误导物业交付错误钥匙,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对房屋信息的错误确认。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此外,女子的哥哥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在装修公司按约定开展工作后,即使出现装错房的意外,女子一方也不能随意免除支付费用的义务。 2、尽管胡先生没有要求对方装修,但从法律规定来看,装修行为在他的房屋上形成了“添附”。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在这个事件中,装修已完成70%,拆除装修不仅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而且胡先生实际占有并继续使用该房屋,可视为对装修部分的接受和受益。所以,胡先生应当支付装修公司合理的费用 。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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