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女子,结婚才2个月,丈夫溺水身亡,单位赔了110万。女子对公婆说,她一分钱都不要。婆婆心里过意不去,主动给女子10万元。 谁想,几个月后,女子一纸诉状将公婆起诉到法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8岁的李欣跟蔡小伟恋爱5年,谁想,两人刚领婚证没多久,婚礼都还没来得及办。蔡小伟在工作时意外溺水身亡。 李欣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甚至还一度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可令人更意想不到的是,这个口口声声说很爱自己丈夫的女人,不仅不愿意参加丈夫的葬礼,还将他的父母起诉到法院,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按照当地风俗, 如果,夫妻双方还没有孩子,就必须要由妻子为早逝的丈夫披麻戴孝。 李欣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女儿还这么年轻,如果披麻戴孝的话所有人都会知道,她是二婚,再婚身价会大打折扣。 老蔡夫妇就只有这么一个儿子,他们自然是想儿媳妇能够参回葬礼,让儿子走得体面一些。可心地善良的老蔡,考虑到儿媳妇的实际情况,尊重了她的决定。
李欣感激不已,主动提出不会要一分钱抚恤金,那些钱都留给两位老人养老。 痛失唯一的儿子,老蔡夫妇悲痛欲绝,但生活还得继续。忍着巨大的悲痛,料理完儿子的后事,接下来还有一大堆的问题等着老人去处理。 蔡小伟结婚前,老蔡拿出所有的积蓄在县城给他买了一套婚房,房产证上还有李欣的名字。现在儿子走了,每月还要还5000块的房贷。 老蔡希望李欣能够配合将房子过户到他们名下,便于他们还房贷。
这天,老蔡还叫了一个在村里比较有威望的见证人,跟李欣以及她的父母坐下来协商此事。 虽然之前,李欣主动说不要钱,但两位老人心里还是过意不去。 婆婆流着泪说:“你跟我儿子感情这么好,发生这样的事,我知道你也很难过,你们好歹也是夫妻一场,我们就给你10万。” 李欣的父母连连摆手:“你们唯一的儿子没了,将来就指望这些钱养老,我女儿还年轻,怎么好意思收下这些钱。” 事后在老蔡的坚持下,李欣还是收下了这10万元。
就这样双方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李欣没有披麻戴孝,主动放弃那些抚恤金,李欣配合办理房子过户手续,老蔡补偿她10万。 另外,蔡家支付给李欣的5万彩礼,以及借给李欣弟弟的3万元,也一笔勾销。 双方一团和气,在协议书上签字画押。 不料,三个月后,李欣却突然将两位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抚恤金,理由是她在不清醒的状态下签字,这份协议明显对她不公平,要求撤回无效。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李欣是这么说的 她作为合法夫妻,这笔110万的抚恤金理应分到一半,可却只拿了10万,当时她之所以同意,那是因为伤心过度,整个人精神恍惚,所以才会糊里糊涂签下那份协议。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李欣签下协议意识状态清醒,是她个人真实的意愿,因为不仅有证人的证词,而且老蔡还提供了双方协商时的录音。 因此,法院认为李欣签的这份协议有效,不能撤销。
2、李欣又声称婚房她有权继承 协议书明确写明,李欣配合公婆房子过户,但李欣现在又说房子的首付,她跟丈夫也出了一半的钱,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继承一半。 另外,李欣还说她并没有收到公婆的5万彩礼。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李欣要想证明首付她有出一半的钱,就要提供相关证据,而李欣却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转账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而这边,老蔡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不仅跟首付款一致,还跟购房时间相吻合。 李欣说自己没有收到5万彩礼,声称公婆第一次见面只给了她1000块见面礼,可李欣却在日记里写道:“今天好高兴,第一次去男朋友家里,公婆就各给了我11000元见面礼。” 综合以上这些情况,法院认为李欣应该无条件配合老人办过户手续。
3、《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上,单位赔偿的110万抚恤金,其中有67万是按规定单位给的意外死亡赔偿金,另外43万是单位体恤老人失孤,给的养老钱,这笔钱跟李欣无关。 李欣没有参加丈夫的葬礼,主动放弃继承权,事后,老人还是额外给了她10万,再加上彩礼以及借出去的3万,李欣实际上拿了18万。 67万平均分成三份,李欣也并没有吃亏。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初双方签的那份协议合情合理,驳回李欣的一切请求,无条件配合两位老人办好过户手续。 金钱是人性的试金石。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