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律师接待咨询的谈案要点!

行摄阿晁 2024-10-08 12:54:36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律师接待咨询的谈案要点

新《公司法》扩展了股东知情权范围,完善了股东知情权制度。不同原因导致的股东知情权纠纷逐渐增多。本文从展业的角度,梳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谈案要点,与大家交流。

谈案中,案情诊断要点

1、诊断当事人纠纷中,行权主体是否适格

不管律师接待的当事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你首先要看行使知情权的主体是否有权向公司行使知情权。

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四类:

(1)案件涉及:前股东或新股东能否行权问题

对此种情况,应当对原告持股情况进一步了解:

一般情况下,新股东行权不受影响。

对于前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前股东只能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2)案件涉及:股东瑕疵出资问题

原则上,瑕疵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

律师要进一步了解行权方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在股东未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股东行使知情权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

(3)案件涉及:股权名实不一的问题

律师咨询中,有些案件中会出现当事人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主张知情权;

有些案件,作为公司一方,会以股东系替他人代持股权抗辩;

有些案件,甚至存在被冒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情况。

对此可参酌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了解股权的真实权属情况后对当事人的行权主体资格进行综合判断。

(4)案件涉及:间接持股问题

有些案件,行权方并非公司股东,而是被告股东的股东,换言之原告系对自己持股的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行使知情权。

律师遇到此类案件,在诊断行权主体是否适格过程中,常见的情况有两类:

第一类:行权方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这种情况,原则上无法代位行权。

第二类:行权方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这种情况,行权方有权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代位行权。

2、行权事由

律师在接待咨询过程中,要了解行权方是否对行权尽到了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包括两类:

(1)最低说明义务

股东对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当然的知情权利,股东对前述材料提出行权请求时,股东对其行权事由仅负有最低限度的说明义务,且其仅需要在即将提起的诉讼中予以说明即可。

(2)充分说明义务

当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甚至会计凭证等材料主张知情权时,行权方负有对合理事由的充分说明义务。要说明行权事由的合理性。而且必须在行权之前向公司进行书面通知。

3、行权范围

行权范围关乎行权方对公司的哪些材料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关键要素,行权范围可分为内容范围和时间范围。

(1)内容范围

①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会计账簿;

③会计凭证;

④其他材料。实践中会有部分股东对合同、询证函等特定材料主张知情权,此类请求通常缺乏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支持,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但对于一些确实具有客观合理事由,且仅对特定材料提出主张的,法院应该支持。

(2)时间范围

行权方应当对其主张行使知情权所涉材料的时间范围进行明确。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

持股期间不必然等同于其可以查阅的材料形成时间范围。

新股东可以对其持股前的相关材料提出主张,但前股东只能就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4、行权方式

了解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行权时间、地点和行权形式。

①行权时间、地点

行权时间:通常应确定为工作时间。

行权地点:原则上应确定为公司住所地。

②行权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查阅、复制。适用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适用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

·摘录。一般情况下,除非行权方能够明确其实际拟摘录的具体文件范围,并充分说明理由,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公司“阻却条件”是否成立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一方(起诉后的被告)常见的“阻却条件”有以下三类:是前置程序抗辩、不当目的抗辩、章程限制抗辩。

1.前置程序是否依法完成

律师在咨询谈案中,要审查原告发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之前是否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股东是否存在“不当目的”

结合行权方的行权范围,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予以综合判断。

3.公司章程限制

有些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限制,比如:“特定股东放弃知情权条款”“会计账簿查阅权放弃条款”“一切查阅请求须经公司同意条款”等。这种限制,应当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这些限制,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法院一般会认定无效。

当事人痛点挖掘

在律师的谈案流程中,客户痛点挖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有句话叫“客户不通、委托不成”。那么,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客户痛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股东方的主要痛点

(1)不了解公司盈利情况,想要分红,却站在公司围墙之外,信息不对称就像一道天堑,隔绝了自己的希望。

(2)明显感觉决策层重大失误,但苦于不掌握具体情况,想通过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却得不到公司支持,堵死了发现公司违法事实进而撤销决议的路径。

(3)不了解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无法验证公司账目的真实性,不能掌握营运资金的去向,担心利益受损。

2、公司方(其实是公司控制人)的主要痛点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方的主要痛点,其实就是大股东(其实就是控股股东的主要痛点)的主要痛点有三个:

(1)担心小股东争夺公司财产;

(2)害怕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收到影响甚至失去控制权;

(3)恐惧公司运营中不合规的行为被别人发现,授人以柄甚至被人举报。

谈案中,解决方案的制定

律师谈案时,向客户提供解决方案,主要谈方案的框架,方案制定的逻辑和要达到的效果,方案有效性的类案佐证,而不是方案的详细内容。下边分别从当事人为行权股东和公司两个侧面,略作说明:

1、谈案对象:行权方股东

解决策略:

律师对这类纠纷要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当事人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其诉讼目的一般不限于了解和掌握公司情况,一定有后手,目的获得公司财产利益或者参与公司管理、甚至获得公司控制权。

为此,律师的方案应该是系统性的解决策略:

以发起知情权诉讼为起点,解决当事人证据不足问题,并且根据查阅情况与大股东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或许要对公司决议、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等提起新的诉讼,实现财产权益或者控制权。

本次诉讼作为起点,方案要点包括:

(1)被告及管辖法院的确定;

(2)诉讼请求的确定;

比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往来账、固定资产明细表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查阅,查阅的时间不少于XX个工作日,查阅地点为XXXX。

(3)主要证据准备:

·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身份证件、工商内档、公示信息等内容。

·已经履行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书、邮寄面单、邮箱信息等内容。

·公司拒不履行查阅的材料(如有):如公司明示拒绝的,可以一并提供拒绝的相关材料。

2、谈案对象:公司方(实际是大股东方)

解决策略:

阻却股东行使知情权,防止行权股东进一步采取措施造成公司(或者大股东)利益受损、控制权削弱甚至丧失控制权。

主要证据准备:

·证明申请人非股东的材料。

·证明申请人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材料:如存在同业竞争、泄露商业秘密可能的材料

·申请人未曾履行申请的前置程序。如未说明查阅理由。

·其举证核心在于否定“股东”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律师谈价策略

股东知情权诉讼虽不涉及具体标的,但对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因而,律师在谈价时,应掌握以下策略:

策略一:“复杂简单”对冲策略

这种策略,概言之就是要将“简单案件复杂化和将复杂案件简单化”。

谈案时,客户认为案件简单,律师就应当实事求是的从法律专业和律师实务的角度,告诉当事人案件的难度和复杂性;客户认为案件非常复杂难度很大,律师就要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关键,以简单的思路和简捷的语言,告诉客户解决案件的出路何在,方法何在,从而给当事人以信心。

策略二:逆向思维策略

在向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时,要用逆向思维考虑问题。所谓逆向思维,包含两个方向:其一、站在对方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其二、站在自己设计的解决问题方案的相反思路上考虑问题。客户会认为你是一个负责任的靠谱律师。

策略三:差异化策略

其实,一名律师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具备什么样的差异化服务能力。比如你在与行权股东谈案时,密切关注他根本的目的和后续将要采取的行动,给他的方案包含了他最终目的的实现,那你就提供了和其他律师不一样的附加值,你就可能会高价成交。

策略四:流程策略

这个世界上,做成任何一件事,都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达到什么目的,也就是“去哪里”;第二个问题,如何解决,也就是“怎么去”。同样,律师谈案,目的是什么,很明确,是成交客户;怎么谈,要靠流程实现。你要提前设计谈案流程和相应的话术。

综上,是我们根据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谈案实操,对谈案要点做的梳理,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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