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买房?”广东惠州,一小伙在交友平台认识了一女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

夜雨之影 2025-03-04 11:35:53

“套路买房?”广东惠州,一小伙在交友平台认识了一女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女方表示不买房就不结婚,还给男方“安利”一些楼盘,甚至还愿意拿出3万首付,小伙深信不疑当即买了房,谁知刚买上房两人就分了手,然而,类似的经历竟然有36名小伙,更离奇的是,36人的女友竟然都重名。

据其中一位小伙阿姚表示,当时他和这位自称“刘佳”的女子在交友平台认识,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刘佳一再强调,必须先买房才能见家长和同居,而且刘佳也愿意拿出3万的定金作为首付。

阿姚深信不疑,于是就贷款买了房,可是,办好手续后,刘佳就开始态度冰冷,没多久就消失的无影无踪。

据阿姚统计,在这两个楼盘,涉嫌被刘佳骗来买房的至少有36名业主,大多30岁左右,恋爱时长不超过一个月。

事发后,有人说阿姚这36个人一起联合报警,把刘佳按照诈骗罪抓起来。

还有人说,就才认识1个月就谈婚论嫁?我和我对象谈了至少2年,时间短根本不行,就是谈了2年,对方的生活习惯,个人卫生都看不出来。

那么,刘佳的行为,是不是诈骗行为?

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说,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行,本案中,刘佳诱骗阿姚等人买房,实际上,开发商销售给阿姚的房子,是符合正常市场价格的,开发商也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本案中,开发商不存在诈骗行为。

而对于刘佳而言,如果刘佳以恋爱为幌子,诱导他人购房,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能够确定刘佳的真实身份和行为,她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佳通过欺诈手段,致使购房者遭受经济损失,属于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支付的首付、已还贷款本金等;间接损失则可能包括因购房错过其他投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

再者,从开发商角度来看,如果开发商明知刘佳等人的欺诈行为却未加以制止,甚至暗中配合,那么开发商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有义务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开发商存在上述行为,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需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可能需要退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这件事情给广大单身男提了醒,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413

评论列表

呃呃呃

呃呃呃

2
2025-03-04 12:47

哪有那么好的事

猜你喜欢

夜雨之影

夜雨之影

夜雨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