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怀仁,一五年级学生和一名六年级学生发生争执,五年级学生的母亲是在校教师,得知

重瓦下庆 2025-02-27 12:59:30

山西怀仁,一五年级学生和一名六年级学生发生争执,五年级学生的母亲是在校教师,得知此事后,带着儿子冲进六年级孩子的教室对他又打又骂,处理结果来了。

事发当天,五年级学生姜某某、李某和于某某在操场踢球,蒋某某不小心将球踢到了六年级学生王某某身上。

王某某将球踢开,双方发生了言语冲突,蒋某某嚣张地说:“你知道我是谁的儿子吗?”王某某回答不知道,随后离开。

上课铃声响了后,五年级教师刘某某突然带着儿子姜某某和另外一名学生去到王某某所在教室,质问刚刚发生的情况。

在质问王某某的过程中,刘某某突然揪住王某某的头,对他又打又骂,期间还踹了王某某几脚。 王某某头面部有红肿破皮现象,但经检查,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

事后,有知情人士称,事情发生后,被打的王某某不仅身体上受了伤,精神上也遭受到了打击,晚上经常做噩梦。

@梅姐说法 事件经网络曝光后引发热议,怀仁市教育局在27日通报中确认,涉事教师刘某某因越界介入家校矛盾、违反教师职业规范,已被停职并给予记大过处分,校方相关责任人同步接受问责。

目前五名涉事学生均在心理教师辅导下恢复正常学习。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刘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刘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健康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王某某头面部有红肿破皮现象,虽然身体各项指标正常,但这一伤害后果已经构成了对其健康权的侵犯。

王某某有权要求刘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刘某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某某对王某某又打又骂,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伤害性,如果王某某或其监护人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有权对刘某某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3、从教育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刘某某作为教师,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刘某某不仅没有正确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反而越界介入,以暴力方式对待学生,违背了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使命。

此外,《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对待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因此,刘某某被停职记大过,实在是罪有应得。

最后,教育工作者应当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德立身作楷模,以行导学树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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