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村里开会时,村民骂了村长一句“人渣”,结果被罚500元并拘留10日。村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处罚被取消,但是村长又不愿意了,两人官司一直打到了高院。那么,高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林某是信阳光山县某村的村民, 他眼里容不得沙子,是个十分正直的人,因此被村民选为了小组的组长。
王某是村里的村长,已经在任多年,在村里非常有威信。但是,王某此人有些霸道,掌控欲十分强,村里不管大事小事,他都要上去插手,且不容他人反驳。
事发当天,王某召集村干部开考评会,林某这个组长代替全组村民过去参加。
平时,林某就对王某的做派很不满,会议开始前,王某又对他人指指点点,林某心里憋不住气,没忍住怼了王某几句。
王某见林某丝毫不给自己留面子顿时恼羞成怒,但是会议马上开始,他只好按耐住火气让林某先闭嘴,有事等开完会再说。
但是林某对他不满已久,趁着这个机会,他将对王某的不满一股脑倒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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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气愤不已,认为林某是故意让他下不来台。于是,二人越吵越凶,到最后差点动起手来。
林某一激动,一句“人Z”破口而出。王某听见气坏了,认为林某在故意侮辱他,于是不甘示弱骂了林某一句“村霸”。
会议室里的众人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好在很快有人反应了过来将二人拉开,这才结束了这场闹剧。
看到二人渐渐平静下来,大家都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谁知王某竟然直接打了120,称自己遭到了林某的侮辱。
民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了解完事情起因经过后,将林某带回去问话。
经过审问,民警认为林某在公开场合说村主任人Z,已经构成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当接受治安处罚。
而且,林某还有前科,曾经因为辱骂他人被行政拘留过。因此,民警决定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事后林某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
县政府经过审理后,认为林某当众骂王某,虽然不文明礼貌,但并不构成“侮辱”行为,遂撤销了对林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消息后很快传到了王某耳中,王某又不服了,于是将县政府起诉了,要求撤销他们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庭审时,林某认为自己只是对王某工作方面进行批评,以及对他工作方式表达不满,并不构成侮辱行为。
王某则坚持认为林某的言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一审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开场合,以言语、文字、图片、符号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林某在村干部考评会上说王某“人Z”,已经构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侮辱行为。
最终,一审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对林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林某和县政府又双双不服,于是又上诉到了高院。
高院认为,林某在村干部考评会上,当当着众多村民和村干部的面对王某使用了“人Z”这一具有明显侮辱性的词语。
这一行为,使王某受到了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的注意,是对王某人格和品德的贬损、攻击或嘲笑,使王某在公开场合受到了轻视或鄙视,符合侮辱他人的要素。
高院认为林某在村干部考评会上骂王某的话,已经构成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也扰乱了村里的秩序和风气。
最终,高院驳回了林某和县政府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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