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0.50后农民养老问题,我以前的观点是要求严格按照《社保法》的有关规定的条款来处理。 最近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把40.50后老农民排除在“视同缴费”门外是不合理的。 反对40.50后老农民不能享受“视同缴费”的网友认为:农民是个体劳动者,没有单位。 那么问题来了: 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0人民公社解散,40.50后农民作为人民公社社员,人民公社就是单位,应该享受“视同缴费”。 怎样算“视同缴费”年限? 1962-1980=18,所以1962年出生的农民应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1年。 以此类推: 1961年2年,1960年3年,1959年4年,1958年5年,1957年6年,1956年7年,1955年8年,1954年9年,1953年10年,1952年11年,1951年12年,1950年13年,1949年14年,1948年15年,1947年16年,1946年17年,1945年18年,1944年19年,1943年20年,1942年21年,1941年22年,1940年23年。 从1940年出生的农民到1962年出生的农民修水利交公粮,没有功劳有苦劳,没有苦劳有疲劳,应该享受“视同缴费”! 补助标准: 一年100元。 农民朋友们,你们认为合理吗?
关于40.50后农民养老问题,我以前的观点是要求严格按照《社保法》的有关规定的条
春风化雨滴
2025-02-25 09: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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