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美人鱼》“郑总”扮演者58岁郑某峰,在挑选演员期间,以指导舞蹈动作为由,对参加排练的女性未成年人进行猥亵,结果悲剧了,因对方报警,被当地警方以猥亵儿童罪刑拘!(来源:红星新闻)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面有心生!一看就不是好人!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绝对不是第一回,必须严查严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什么是猥亵儿童罪,如指控成立,郑某峰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受害人家属除了追究郑某峰的刑事责任,还有没有其他救济方式?
1、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这里的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且不像强奸罪一样,特指女性,本罪中,14岁以下的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
还应当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罪中并不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只要行为人明知道受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实施了猥亵行为,不管受害人是否愿意,行为人就都构成本罪。
2、如指控成立,郑某峰将面临怎样的刑责?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结合《刑法》第45条的规定,即“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具体到本案,如果指控成立,郑某峰最高面临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3、受害人家属除了追究郑某峰的刑事责任,还有没有其他救济方式?
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过,同样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因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如果存在上述损失及相应的证据,还可以依法向郑某峰索赔。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郑某与影视公司的用工合同关系,受害人还可以向郑某所在的影视公司索赔。
4、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