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顾客要了一碗粉丝,他觉得味道太淡了,爱吃辣椒的他, 就往碗里放了5勺辣椒,这下他惹麻烦了,店的老板一个白眼翻过来,然后过来就说他,双方为此吵了起来,老板更是气得直接报了警,对此,店主后面回复说:一碗粉卖9元,5勺辣椒要3元的成本,这都放了将近一小碗的辣椒了。 (来源:城市晚报) 刘云路过一家小吃店,此时饥肠辘辘的他,迈不动腿了,他的肚子咕噜噜地叫,似乎召唤他进店吃饭。 此时店里的香气扑鼻而来,让他垂涎欲滴,他进店了,他看了一眼菜单,那粉丝看上去色香味俱全,让人食欲大开,他点了一碗粉丝。 很快一碗清汤粉丝端上来了,很清淡,这下刘云有些提不起食欲了。 他非常爱吃辣椒,没有辣椒,他觉得这碗粉丝寡淡无味,还好他看到桌上有一瓶辣椒,他闻了一下,辣椒油的香气很奇妙,香喷喷的。 他一闻一看,就觉得这碗辣椒很合他口味,他非常能吃辣,于是拿起勺子,就来了满满一勺,放到碗里,然后又放了几勺。 满满5大勺,汤上飘满红红的辣椒油,汤的鲜味和辣椒的香味,混合在一起,他食欲大开了。 他迫不及待了,想要美美地吃上一口,可他没有想到,在他放辣椒的时候,店里的老板,也就是一个老人,看着刘云放辣椒,眼睛都直了。 他眼睁睁地看着,桌上的那一碗辣椒,竟然被顾客放得差不多了,他可心疼了。 毕竟他勤俭节约了一辈子,看不惯任何浪费的行为,这一碗辣椒,可以说,能够满足顾客一天的加料,可竟然都被这个刘云给加得差不多了。 他当时心里可真是气呀!他冲到刘云面前,就责怪刘云加太多辣椒了。 刘云在外面吃饭从来没有因为加辣椒,而被店主说过的,在他看来,既然桌上的辣椒和醋都是由顾客根据自己的需求,随便加,只要不浪费,那么顾客想加多少就加多少。 他现在能吃5勺的辣椒,他放5勺的辣椒又有何不可呢,他看着老人凶巴巴的样子,瞬间也没有胃口了,他也不服气,就和老人争执了几句。 本来他也只是想表达自己的不满而已,就是5勺辣椒而已嘛,开店哪有不给顾客提供辣椒的,他据理力争。 结果老人吵着吵着,竟然直接报了警,这惊呆了刘云。 面对民警的到来,刘云也不想因为这5勺辣椒,闹得不可开交,大不了不吃了。 但他心里气不过,就将自己的遭遇发了出来,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网友就表示了,开店给顾客提供辣椒,顾客吃5勺辣椒又怎么了,连辣椒都提供不了,还开什么店。 但也有网友说,老人也是节约了一辈子,看不惯浪费而已,顾客放5勺辣椒,都放了快一小碗了,心疼也是正常的。 不管怎样,这5勺辣椒依然让很多人意难平,对此店主就作出回复了。 他说当时老人在店里,脾气比较暴躁,看到一小碗辣椒都快被放没了,他确实怕浪费,所以才和顾客起矛盾。 他还表示,他们店里一碗凉皮卖个9元,这辣椒油用的是比较贵的油,5勺的成本是3元。本来卖9元一碗粉,除去其他费用就没挣什么钱,如果每个顾客都加5勺辣椒,那么他们就贴钱做生意了。 一听这话网友们又不乐意了,这辣椒放在桌上,就是给顾客随便加的,如果连辣椒都提供不起,还做什么生意。 那么这件事反映了顾客和店主之间的那些法律关系呢? 1、顾客进店吃粉,双方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店主有义务给顾客提供必要的调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我们的常识当中,到店里吃粉吃面,店里都是免费提供辣椒和醋的,这些调料都是可以由顾客根据自己的口感,放多或放少的。 2、这些辣椒是没有明码标价的,免费提供给顾客吃的,所以顾客可以加多也可以加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因此而和顾客起争执,那么老人是存在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老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他影响了顾客的就餐体验,顾客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退款或者赔偿。 3、虽然这些辣椒是可以随便加的,但是不可以浪费,如果顾客加了很多辣椒,又吃不了几口,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扰乱他人经营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扰乱他人经营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顾客通过这样的行为来扰乱店里的生意,那么店主也同样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顾客赔偿。 不过在本事件当中,刘云根据自己的口味,加了5勺辣椒,他在不浪费的情况下,那么他就是在理的,店主应当做出一定的赔偿或者退款。 那么你认为吃一碗粉丝加5勺辣椒过分吗?(刘云为化名)
江苏淮安,顾客要了一碗粉丝,他觉得味道太淡了,爱吃辣椒的他,就往碗里放了5勺辣
这点事儿呀
2025-02-19 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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