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名男子觉得挡风玻璃太脏,影响视线,经过收费站后便靠右停车。谁料,刚下车便听到有人喊话,回头一看是交警。男子觉得可能违规了,赶紧上车启动车辆,后见交警追上不断拍打其车辆,担心发现危险便再次停车。事后,交警以“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 为由,对男子作出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而男子不服,认为交警“视野不清与行车安全无关”等观点、“不顾安全,为了罚款而罚款。”等做法不妥,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50多岁男子赵某是超限运输监测站职工,事发当日,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出行。 进入高速收费站后,觉得车玻璃上的污浊影响视线,为了安全,于是便在高速匝道起点前靠右停车擦拭。 怎料刚下车,就听到有人大喊“干啥呢!”,顺着声音寻去,发现收费站两位身穿制服的人员正朝其走来。 赵某怀疑来人可能是交警,意识到可能是停车擦玻璃违章,赶紧大声解释并上车启动车辆欲驶离。车子大概启动行走了几秒钟,赵某就听到车体传来强烈的拍打声,担心安全便将车停了下来。 停车后,来人中的1人透过窗户,大声呵斥“跑啥呢?把证拿来!”赵某随后下车拿出行驶证、驾驶证,同时询问两人是否是交警并要求对方拿出执法证或警官证。
对方两人都说是交警,但是表示“穿这身制服就是身份的表示”不愿意出示执法证件。后欲以“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对赵某进行处罚。 赵某怀疑两人的身份同时解释“擦拭玻璃是为了安全”,后与两名交警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中交警报了警,其中一名交警报警,事态得以平息。 事后,交警仍以“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为由,对赵某作出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赵某不服,认为交警的对自己的处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赵某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 第二、制止交通违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以达到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目的。而交警不仅罔顾危险,通过拍打车体的方式迫使其停车,而且在他停车时间短,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况,迫使其长时间在路边停车而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 第三、停车点为过了收费站约30米处(匝道起点前),而非高速上,该位置没有设置应急车道。 第四、他是为了驾车安全才停车擦玻璃,交警“视野不清与行车安全无关”的说法违背常识。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1、交警执法用不用出示执法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之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3条之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持有”、“随身携带”,并没有规定应当“出示”。 而也正是如此,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涉案执勤交警其未向赵某出示证件并不影响其对该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2、交警拍打赵某车辆的行为是否妥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该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换句话说,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是交警的职责所在。 具体到本案,赵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在被交警发现后,欲驾车驶离,其实就是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行为。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交警拍打其车辆要求其停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并不违法。
3、法院通过交警队提供的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认定赵某停车位置属于高速应急车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也就是说,急车道供抢险救急之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占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从赵某行车记录仪截取的照片看,挡风玻璃虽然脏,但是并没有脏到影响驾驶的程度。故而法院认为交警对赵某的处罚也无不当。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求。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