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家房顶太阳能热水器被大风刮走,砸坏了邻居家一株三角梅几个树枝。没想到,邻居狮子大开口要求男子赔偿62000元。男子认为对方是讹诈,一分钱也不愿意赔。邻居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让其意想不到!(案例来源于网络)
李华是个痴迷园林景观的爱好者,他把自家的小院子精心打造成了一个微型园林,里面栽种着各种各样的珍稀花卉和绿植,每一株都倾注了他大量的心血。
其中,最让李华引以为傲的是一棵造型独特的三角梅。这棵三角梅可不是普通的花卉,李华花费了整整 62000 元才将它购入。为了塑造出独一无二的造型,他四处请教园林专家,又投入了无数的时间和精力,定期修剪、精心养护,只为让这棵三角梅能展现出最完美的姿态。
那天清晨,李华像往常一样起床拉开窗帘,却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只见院子里一片狼藉,他心爱的三角梅七零八落,几根粗壮的枝条断落在地,原本优美的造型变得残缺不全。
就在他心疼不已地查看三角梅时,发现现是邻居张鹏家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掉在他家院子里砸坏了树。随后通知张鹏到场。 张鹏对其太阳能砸坏院子里的东西表示道歉,但是不提赔偿的事情。
李华在其要走时拦住了他,表示这三角梅是其花费62000购买的,还费了多少心思才弄成现在这个造型。现在枝条断了,造型全毁了,你必须得赔。看在邻居的面子上也不要它增值的部分,就按原价 62000 元赔偿。
张鹏一听这话,马上火了表示,他就断了几根枝条,要赔 62000 元,这不是讹人吗?这热水器是被大风刮下来的,又不是他故意扔下来砸你的树,李华漫天要价太过分了。最后,张鹏最多只愿意赔偿 6000 元。
无奈之下,李华将张鹏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三角梅的原价 62000 元。
李华在法庭上陈述其诉讼理由,根据《民法典》第 1253 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张鹏作为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人,对其负有妥善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如今太阳能热水器脱落并砸坏了自己的三角梅,张鹏若不能证明自己已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防止其脱落,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棵三角梅对他意义非凡,不仅花费了 62000 元的购入成本,更投入了难以估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塑形和养护。如今枝条被砸断,原本独特优美的造型被破坏,其观赏价值和市场价值都大幅降低。虽然三角梅还存活,但失去了原有的造型,就失去了它最核心的价值,因此要求张鹏按照原价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张鹏则辩称:依据《民法典》第 1184 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此次太阳能热水器掉落完全是因为昨晚罕见的大风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并非自己故意为之。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自己已经按照正常标准进行了固定,谁也预料不到会遭遇如此极端的天气。
三角梅虽然被砸断了几根枝条,但主体仍然存活,并非完全损毁。自己愿意赔偿 6000 元,已经是出于邻里情分做出的让步。不能因为枝条受损就要求自己承担整棵三角梅的原价赔偿,这显然不合理。而且李华要求的赔偿金额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自己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太阳能热水器是被大风刮落,但张鹏作为所有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在安装和日常维护过程中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确保太阳能热水器在极端天气下也不会发生脱落。因此,张鹏对三角梅被砸坏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华提供了专业林业机构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三角梅在被砸前,由于其独特的造型和良好的生长状态,市场价值已经增值到 8 万多元;而被砸断枝条后,其价值大幅缩水至 2.7 万元。三角梅作为园林景观植物,其造型是决定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如今枝条被砸断,毁坏了原有的独特造型,失去了大部分观赏价值,这对其价值的影响是巨大的。李华仅要求按照原价 62000 元赔偿,并未主张增值部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陈述,法院最终判决张鹏承担李华 58276 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