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信息技术时代,谁掌握大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 在数字信息技术时代,数据既是生产要素,又是资源要素,是法律规制的对象。 人工智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技术 关于数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财产赋权、合规治理及安全监管三个板块。 实务界目前主要有数据合同、数据库著作权、数据秘密保护、数据竞争规制四种保护模式。 四种模式均有局限,故仍有必要以积极、谨慎态度探索数据财产赋权,把握先机,以制度创新引领国际潮流。 场景业务牵引的数字技术创新已成为国家战略。 当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面临顶层设计、体制机制、创新应用、网络安全等问题,数据壁垒、业务壁垒仍然普遍存在。 破解思路在于转变先堆后治被动供给型数据融合,转向场景牵引、需求导向的主动融合。 数字信息技术时代,谁掌握大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 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体系构建与创新路径探析 (一)数据作为法律客体的双重属性解析 数据在数字经济中呈现出生产要素与治理对象的双重法律属性。作为生产要素,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资产和经济增长新引擎,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GDP比重41.5%。作为治理对象,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但权属界定仍存在理论争议。欧盟通过《数据治理法案》探索数据信托制度,我国需在现有用益权框架下,结合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创新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 (二)现有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分析 1. 合同保护模式受限于相对性原则,难以对抗第三方侵权 2. 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仅覆盖编排结构,无法保护核心数据价值 3. 商业秘密保护要求严苛保密措施,制约数据流通共享 4. 竞争法规制具有事后救济特性,缺乏正向激励机制 典型案例显示,某电商平台用户数据迁移纠纷中,现有法律工具难以平衡平台投入与用户权益,凸显制度供给不足。 (三)场景驱动的主动数据融合路径 1. 构建"需求-场景-标准"三位一体治理框架 • 司法领域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标准(2023年法院电子诉讼应用率达89.6%) • 金融领域建立监管沙盒机制,试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2. 技术治理融合创新 • 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应用使电子证据采信率提升至98% • 联邦学习技术助力医疗数据跨机构协同,上海瑞金医院已实现多中心科研数据安全共享 (四)制度创新的战略突破方向 1. 数据资产入表实践: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后,需配套评估准则和交易规则 2. 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三级体系:政府引导市场(公共数据开放)- 中介服务市场(数据交易所)- 企业自治市场(数据联盟) 3. 发展数据合规即服务(DCaaS)产业,培育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 4. 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白名单"机制,北京、上海自贸区已开展试点 (五)国际治理格局下的战略应对 全球数据治理呈现"三极格局":美国主张数据自由流动,欧盟强化隐私保护,中国探索发展优先路径。我国应主动参与DEPA等数字经贸规则制定,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等领域提出"中国方案"。通过"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推动建立包容性国际数据治理体系,目前已与17国签署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 当前数据治理已进入制度创新的关键窗口期,需要构建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动态治理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倒逼制度变革,依托场景应用检验规则实效,在数据确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重点领域实现突破,方能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中掌握规则制定主动权。 信息责任 数据安全大白话 合规大数据 数据资产保护 数据制度 国家数字安全 信息安全新趋势 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信息技术时代,谁掌握大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 在数字信息技术时代,数据既
长江有大中
2025-02-17 0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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