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可是亲人!上海,70多岁女子患有精神分裂,二哥作为监护人,却私自将女子78万

滨培看法 2025-02-16 14:47:35

曾经可是亲人!上海,70多岁女子患有精神分裂,二哥作为监护人,却私自将女子78万存款转到妻子账户中。不仅如此,又多次从女子养老金中取出48万。为了得到妹妹的房产,二哥还将儿子的户口迁到女子户口本上。没想到大哥知道后,一气之下将二弟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撤销二弟监护人资格。可二弟却辩称,这些钱都是用来给妹妹治病。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李某有两个哥哥,作为家中最小的女儿,李某却始终没有成家。

没想到,在李某40多岁时,却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生活已经无法自理。

刚开始的时候,还有父母照顾李某,可是等父母相继离世后,照顾李某的责任,便落到两个哥哥身上。

李某甲与李某乙在居委会的协商下,由李某乙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均交由李某乙保管。

偶然间,李某乙发现李某的银行卡中,竟然有78万的存款,另外养老金也有50万左右。

李某乙对此心动不已,私自将李某的银行存款转账给自己的妻子。另外养老金也被李某乙转出来48万。

为了得到李某的房产,李某乙托人将儿子的户口,迁到了李某的户口本上。

没想到,李某乙的举动,还是被大哥李某甲知道,为了妹妹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甲将二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李某乙对李某的监护权。

可李某乙却辩称:

1.李某乙承认自己将妹妹银行卡中的钱转出,但是并非自用,而是给妹妹买了理财产品。

2.关于妹妹养老金的支取,是妹妹的正常医疗支出以及生活支出。

3.李某乙自身患有疾病,不能独自照顾妹妹,只能委托妻子帮忙照顾。

那么法院如何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李某乙在行使李某监护权期间,私自将李某的存款取出,且无法提供相关消费记录和支出明细,故李某乙作为监护人,在财产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具体本案,李某乙仅拿出16万元的票据,证明这笔钱用在了李某的身上,至于剩下的钱款,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体到本案,李某乙利用李某患有疾病的机会,私自转移李某的财产,已经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李某甲与李某存在血缘关系,具备监护人资格。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乙的监护人资格,由李某甲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在这里,希望李某甲努力争取来的监护人资格,是真正为了照顾好自己的妹妹,是为了保护妹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看在妹妹有存款、有房子、有养老金的情况下,才去争夺监护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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