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布了关于产假工资新标准,引起了大家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热议,今天我们就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常见问题跟大家梳理一下。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工资新标准:
1、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这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如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在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当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劳动岗位;
2、女职工产假未休满,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
《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
产假工资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产假期间所支付的工资被纳入工资待遇的范畴之内。
具体涵盖了在特定情形下,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因病、工伤、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等,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进行支付的工资。
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所提供的待遇涵盖了两大部分: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
职工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
二、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享受相应休假;
三、其他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情形。
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如何核算?
答:生育津贴与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就北京市而言,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产假工资则与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挂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核算。根据相关规定,核算期间不足整月的,则按照本人工资除以21.75乘以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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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发放主体不一样吗?
答: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进行发放。
生育津贴,是在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前提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如果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兼得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对于已经参与生育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享受的生育津贴。
其支付标准是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这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承担。即便女职工所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超出了其生育前的实际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女职工退还超出部分的金额。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
尽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剥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得额外劳动报酬的可能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基于个人意愿或工作需求,女职工选择放弃部分或全部产假时间,转而投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任务中。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女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且不得因此扣减其应得的生育津贴。
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发放时间有何不同?
答:产假工资发放期间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法定产假期间,二是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均需发放产假工资。法定产假期间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健康状态。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不论是用人单位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后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津贴,还是特殊情况下女职工直接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都会承担“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于奖励假期间有无生育津贴,各地又有不同的规定。
问: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答: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企业必须依法按时、全额为女性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这样,女性员工在生育时能够获得生育津贴,对企业也是一种积极的支持。如果企业拒绝支付生育保险,那么在无法申请生育津贴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自行承担支付女性员工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的责任。
其次,企业应及时为女性员工办理生育津贴的申请手续。具体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企业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应及时发放给女性员工,避免因延迟发放而影响她们的基本生活,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企业应妥善解决生育津贴低于女性员工工资的问题,及时补足产假工资的差额。只有真正保障女性员工的产假权益,才能激发她们在工作中的热情,促进职场和谐,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长期成功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