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出轨同村男子,考虑到孩子,丈夫选择了原谅。不料,妻子竟毫不收敛,还是继续与男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丈夫见她彻底没救了,果断提出离婚。谁知,妻子又贪恋男方家的财物,死皮赖脸不愿离婚,还跳楼摔成了残疾。丈夫没办法,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妻子又开始催了,孩子尿不湿快没了,奶粉也只剩一罐了,要赶紧给娃再买点。
黄建超看着卡里所剩无几的余额,没想到养女儿这么费钱,他的这个小店的收入明显跟不上家里的开销。
为了让妻子琳琳和襁褓中的女儿生活的更好,黄建超决定关掉自己的小饭店,到城里去打工。
他有一把好手艺,凭着烹饪的技能,找个好工作并不难。
黄建超来到一家酒店,成功的应聘了酒店的大厨,虽然辛苦点,但收入也增长了不少。
赚钱就是为了养家,每个月工资一发,黄建超就转给琳琳,让她和娃能够安心的生活。
钱虽然不愁了,但一个人在家带着孩子,也有很多不方便,孩子生病,家里有个重活,都要琳琳一个人扛着,她心里慢慢产生了怨言。
同村的男子邓广琪是个热心人,看到琳琳一个人很辛苦,总是主动给琳琳家帮忙。
一来二去的,琳琳对邓广琪的依赖越来越大,两人不知不觉中产生了一些不可言说的情愫,发展为不正当关系。
村里没有不透风的墙,琳琳和邓广琪的事很快传到了黄建超的耳朵里。
辛辛苦苦赚钱养家,让妻子一天天在家衣食无忧,没想到,妻子竟然后院起火。更气人的是,邓广琪就是一个穷光棍,琳琳出轨这样的人,简直是奇耻大辱。
黄建超恼羞成怒,上门去教训邓广琪,结果,邓广琪早就吓跑了。找不到邓广琪,黄建超只能找琳琳泄愤,提出离婚。
琳琳说什么也不同意离婚,还劝说丈夫,离婚以后,女儿就成了单亲家庭,对孩子不好。琳琳还告诉黄建超,她又有了,这次很可能是个儿子。
看在孩子的面子上,黄建超选择了原谅。
然而,出轨只有0次和无数次。儿子出生后,黄建超继续外出打工,琳琳又偷偷和邓广琪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
黄建超得知后,怀疑这个儿子到底是不是他的。他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果然,孩子不是他的。
黄建超终于忍无可忍,提出离婚,这一次没有商量的余地。
琳琳也不傻,她知道,邓广琪除了嘴巴甜,其他一无是处,家里穷的叮当响,要是和他在一起,那只能喝西北风。
黄建超虽然老实,但有房有车,每个月工资也不低,还能按时上交给她。
但黄建超执意要离婚,两人为此多次吵架。
琳琳没办法,带着儿子跑回了娘家。没有经济来源,大家也对她风言风语,说什么的都有,邓广琪也玩起了消失,不管她们母子。
走投无路的琳琳,选择了跳楼,从家里的三层楼顶跳下。
结果,没有结束生命,反而落下残疾,只能坐上轮椅生活。
琳琳娘家人认为这一切都是黄建超造成的,找到黄建超讨要说法。
黄建超哭笑不得,这更加坚定了他的离婚决心,于是一纸诉状把受伤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他们离婚。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黄建超拿出亲子鉴定,证明琳琳出轨,而且琳琳多次出轨,所以,他要求离婚,没有商量的余地。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琳琳婚内多次出轨,而且还和邓广琪生下孩子,这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是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他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2、琳琳的孩子并不是黄建超的,黄建超拒绝给琳琳生活费。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这个孩子很可能是邓广琪的,应该找邓广琪给孩子抚养费,琳琳既然喜欢广琪,那就让广琪给她钱好了。
因此,黄建超断了琳琳的生活费,他是,出于无奈,也不愿意给琳琳。
3、法院给出的判决出乎意料。
庭审中,琳琳执意不愿意离婚,她知道离婚后自己生活都困难。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院认为黄建超对琳琳有互相扶养义务,现在琳琳身体残疾,需要有人照顾,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法院驳回了黄建超的诉讼请求。
黄建超不服气,他不想给琳琳生活费,更不愿这些钱被花到别人儿子身上。琳琳再三出轨,他实在无法容忍。
然而,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建超的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山衔好月来
野种母子往地窖一锁。花钱让人每天丢几个馒头和水。万事大吉。打工去找人生个孩子。
郑倩
法院也是无语了,说什么人性化,琳琳是过错方,她的结果也是自找苦吃,必须判离
山衔好月来
奸夫都溜之大吉,啥事没有。你把房子一卖,消失在茫茫人海中,谁管得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