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于是拒绝缴纳9年的物业费,物业多次催缴无果后,于是在物业公众号上将女子的欠缴物业费的信息公布了出来。1年后,女子缴清了全部拖欠的物业费,但随后便把物业公司给告了,称物业公司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公证费、法律咨询费、误工费等费用。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据悉,涉事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多年,整体表现还算可以,所以业主们缴纳物业费的比例很高。
但是业主李女士却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从未让她满意过。小区绿化带经常会出现狗便便,可物业公司却不能第一时间清除;小区内的垃圾也无法做到及时清理,导致异味很重。
因此,自从李女士入住小区以来,她就没缴纳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向李女士催缴物业费,但都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就将李女士欠缴物业费一事,在公众号上制作成文章,其中将李女士的楼栋号以及房间号进行了公示。下面还备注了:“这些业主未缴纳物业费,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
文章发出去后,李女士仍未缴纳物业费。期间,物业公司对业主们提出的一些意见,逐步在进行改善。
在文章公示1年后,李女士在物业公司以及业委会的催促下,终于缴纳了之前拖欠的全部物业费。
但是没过几天,李女士就把物业公司给告了,说物业公司将她的门牌号放在公众号上,这侵犯了其隐私权,故要求物业公司删除文章、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固证费、法律服务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700元。
物业公司在接到诉状之日,立即删除了文章,但是并未道歉及赔偿。物业公司辩称:
1、李女士拖欠物业费9年之久,物业公司是按照《物业服务试用合同》的约定,对于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公示的,这属于合理合法。
2、在公示文章中,只显示了李女士的楼栋号以及房号,还有李女士的名字,并没有李女士的个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信息,这并不算侵犯李女士的隐私。
3、公众号是物业公司的内部账号,且早已经停用,平时关注的人也很少,并没有因此对李女士造成任何的实际损失。
综上,物业公司并没有侵犯李女士的隐私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意见是:
1、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在《物业服务试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可以采取登报的方式催缴物业费,于是物业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业委会成员及部分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的文章。
其中载明了李女士的房号为:30单元B栋楼;房间号为:XXX,李女士;欠费金额为:18761.55元。
但是这房间号涉及了李女士的个人隐私信息,如果未经李女士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
因此,物业公司仍存在侵犯李女士隐私的行为,故应当立即消除影响,并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2、李女士要求物业公司删除文章、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固证费、法律服务费、误工费等费用。
经查,物业公司已于李女士起诉之日,将相关文章删除。
至于赔偿损失,由于李女士未提交相应的凭证,故无法证实李女士所主张的赔偿与本案有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同时驳回了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后,物业公司虽然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公示了业主的欠缴物业费信息,但是该信息中既然包含了业主的个人隐私信息,那就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否则仍然违法。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