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高管和女下属因为工作需要交往频繁,两人也是频频互动,甚至聊天也是非常

重瓦下庆 2025-02-10 13:28:43

北京,一公司高管和女下属因为工作需要交往频繁,两人也是频频互动,甚至聊天也是非常暧昧。在女下属生日时,男高管转给了女下属32万元,结果,两人闹掰后,女下属辞了职,但是又被男高管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这笔钱,女下属表示,两人是情侣,这笔钱是赠与。法院怎么判?

男子王某出生在60年代,经过多年的拼搏和努力,成功跻身企业高管行列,不过,王某的婚姻状况并不像事业一帆风顺,在40岁那年,王某和妻子离了婚。

离婚之后,王某过着一个人无拘无束的生活,既然已经是单身,王某于是就开始找女性朋友。

因为和女下属郝某经常在一起加班,而且交集也比较多,于是,王某便和郝某走的很近不说,聊天也是很暧昧,平时的时候,王某外出出差,郝某便主动要王某出差之后到家里休息,甚至王某要应酬的时候,郝某还不忘将王某的指甲剪了。

不仅如此,两人之间的银行转账也是比较频繁,除了日常小额转账之外,郝某还向王某借了20万元,在郝某临近生日时,王某又转给了郝某12万元,要郝某买一部车。

可是,两人的关系还是急转直下,郝某以为王某已经离异,可是就在两人交往期间,王某却和刘女士结了婚,而且不仅和刘女士结了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还和多人保持着不当关系,被王某察觉后,王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郝某也是离开了公司,然而,王某可没打算这么轻易放过郝某,随后,王某直接将郝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退还32万元的借款。

因为20万元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所以,双方对此都没有多少疑问,但是,这12万转账时,只是备注了购车款,所以,对于12万是否要返还,双方分歧是非常大的。

王某提出,双方只是普通同事关系,12万的购车款的银行流水足以说明是借款而非其他款项,车辆不仅登记在郝某名下,且该车辆的维修保险停车等费用也是在自己管理的公司报销。

在郝某离开公司后,车辆也被带走,后来郝某将车辆出售给第三人,因此足以证明车辆属于郝某所有事实清楚

郝某表示,两人之前是情侣关系,王某在北京期间,也都是和自己住在一起,购车款是基于情侣关系的赠与,所以不同意返还,为此,郝某还提交了两人交往期间的聊天记录以此证明,两人是长期生活在一起。

郝某却说,这些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双方有偶尔的暖昧关系,但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持续且稳定的同居关系。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目前的证据,能够证实两人是情侣关系而且长期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本案中,王某表示根据转账记录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郝某主张偿还购车款、借款。

郝某以上述款项系同居期间的赠与予以抗辩,且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同居关系的事实。所以,王某仍然需要就购车款系借款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果不能证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郝某退还20万元,其余12万元购车款则不予支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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